汕头大学教师教学工作量计算办法(汕大发〔2024〕199号)

时间:2024-07-31    点击数:

201573日第9次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2018622日第18次校长办公会议第1次修订;2022112日第2次校长办公会议第2次修订;202473日第19次校长办公会议会议第3次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学校教学改革发展,进一步明确各类教学工作的计算,提高办学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本科教学工作量计算

第二条 课堂教学类课程

(一)理论课教学工作量

教学工作量=课表教学时数×课程系数KK=K0×K1×K2)+课程考试4学时×K0(体育部、艺术教育中心开设的课程不计算考试学时)。

课程系数K按如下方法确定,计算出的K值大于2.0的按照2.0计:

1.基本系数K0根据学生人数确定:

l 3060 K0=1.0

l 61140 K0=1.0+(选课人数-60)×0.00375

l >140 K0=1.3

少于30人的开课班,因特殊情况须保留开课,经审批同意的,系数K0为:

因自然班、创新班人数,或办学条件限制导致开课班人数少于30人的,系数为1.0;非上述情况的,2029人系数为1.01519人系数为0.91014人系数为0.8,低于10人的系数为0.7

2. 新开课系数:K1=1.2

3.双语课程系数:K2=1.2

4.全英课程系数:K2=1.5

注:

1.课堂教学包括备课、授课、辅导、批改作业、命题、监考、阅卷等全部教学环节。

2.外籍(含港澳台)教师双语/全英课程系数K2=1.0

3.实验课开始前的安全教育、纪律及课程介绍等理论讲授部分,≤4学时的归入实验课工作量计算。

4.多位教师共同承担的教学班,教学工作量按每位教师承担的学时数占课程总学时数比例分配。

5.多位教师共同承担的同一门课程,开设多个开课班时,教学单位须指定一名课程负责人负责课程的组织、管理和考核等工作,课程负责人计算4小时。

6.因教学原因,个别开课班确需多位教师同时跟班授课的,经审批同意后,每位教师的工作量=(课表教学时数×课程系数K+课程考试4学时×K0)×0.8(体育部、艺术教育中心开设的课程不计算考试学时)。

7.担任通识教育线上课程辅导教师,并完成辅导教师工作职责的,每门课程按10学时计算教学工作量。

(二)实验课(含金工实习)

实验课教学工作量=教师承担的计划实验学时×[1.00.7×(批数1]

注:该公式一般不适用于计算在校外场所进行的实践教学活动的工作量。

第三条 实习实践类课程

(一)理论课附属的实践环节

教学学时=实践教学计划学时数

实践教学计划学时数最多不超过1.2×课程学分×16课程中的理论学时课程中的实验课学时,超出部分不予认定。

同一名老师在同一个学期开设的同一门课程有多个开课班的,若教师对各个开课班学生的实践学习合班指导,则只计算一个开课班的实践教学工作量。

附属实践教学工作量计算的条件是:附属实践环节须有规定完成的实质项目及考核方法,项目进行过程中教师须对学生进行指导;教学大纲须详细说明每次实践活动的名称、内容、要求、教学学时安排;教学大纲须经所在教学单位审核同意;教学单位每学期在制订开课计划时须按规范将相关课程的实践学时录入学分制系统。

(二)CDIO一级项目、二级项目

教学学时=指导学生人数×1.2学时

同一名学生由多位教师共同指导时,每位指导老师的教学学时根据实际付出进行分配,并由学院确定,总学时不得超过1.2

(三)实习工作

本办法所称“实习”,是指列入课程计划且独立设置的实习环节,不包括附属于理论课的校外参观见习,也不包括其他实践环节。

各学院(学系)每学期根据学校制定的公式计算出本单位的实习工作总量,学系负责人再根据每位老师的实际劳动付出情况将工作总量分配给各位老师,并将分配结果报送教务处备案,所有老师的实习工作量之和不超过学院(学系)实习工作总量。

学院(学系)实习工作总量=自行联系实习单位的学生人数×0.5学时+由学院(学系)安排实习单位的实习学生人数×Ki

系数Ki按如下标准确定:

l 大纲规定的实习周数≤4 Ki=1.5

l 4大纲规定的实习周数≤8 Ki=2

l 大纲规定的实习周数8 Ki=2.5

(四)毕业论文(设计)

教学学时=指导学生人数×10

指导教师指导的同一名学生既完成毕业论文,又完成毕业设计,且论文撰写内容是根据设计内容展开的,不增加计算教学时数。

多名教师共同指导同一名学生时,每位指导老师的教学学时根据实际付出进行分配,并由学院确定,总学时不得超过10

原则上每位教师每学年指导学生数≤8人,毕业论文(设计)最高教学学时为80,如超出需由教学单位提出说明,报教务处审批。

(五)服务性劳动课程

服务性劳动课程任课教师可选择计算工作量或领取课时补贴。教学学时=理论学时+实践学时。

为鼓励专任教师积极开设与学科专业相结合的服务性劳动课程,教师选择计算工作量时,实践学时=教师服务实践学时数×0.8;选择领取课时补贴时,实践学时=教师服务实践学时数×0.5。每学期每门课程计算3学时负责人工作量。

(六)体育体质测试

体育体质测试按实际投入的时间以半天为基本计量单位,每半天计1学时工作量。

(七)指导学生创新创业训练项目

指导已结题的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项目,指导教师一次性计算教学工作量,每个项目按20个学时计算。同一项目由多位教师共同指导时,每位教师的教学学时=20/指导教师数。终止或未通过结题的项目,不计工作量。

(八)独立设课的其他实践环节

教学工作量=课程学分×16学时×指导学生人数/45

多名教师共同指导同一名学生时,每名教师的指导学生数按“1/指导教师数”计算。

(九)说明

以上计算方法未涵盖的实践课程,或虽列入以上计算方法,但教学单位认为自身有特殊原因,不适合按以上方法进行计算教学工作量的实践课程,教学单位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拟定合理的计算方法,上报教务处审核批准后执行。


第三章 研究生教学工作量计算

第四条 研究生课程教学工作量

(一)工作内容

研究生课程教学工作包括备课、授课、辅导、批改作业、命题、监考、阅卷等全部教学环节。

(二)工作量计算

1.全校性课程

教学工作量=课表教学时数×课程系数K

课程系数K根据学生人数确定:

l 60 K=1.0

l 61100 K=1.1

l 101150 K=1.2

l 151 K=1.3

2.专业性课程(包括学位课和专业课)

教学工作量=课表教学时数×课程系数K

课程系数K根据学生人数确定:

l 20 K=1.0

l 2140 K=1.1

l 4160 K=1.2

l 61 K=1.3

一般每位教师每年度计入专业课工作量不超过96学时(含)。

第五条 研究生学位论文指导工作量

(一)工作内容

研究生学位论文指导工作包括选题、研究/设计指导、写作指导、评阅和答辩等全部环节。

(二)工作量计算

1.硕士学位论文

每指导一篇45学时,其中第一年、第二年、第三年分别为101025学时(三年制)或第一年、第二年分别为2025学时(两年制)。一般每位教师每年度计入工作量不超过135学时(含)。

2.博士学位论文

每指导一篇90学时,其中第一年、第二年、第三年、第四年分别为20202030学时(四年制)。一般每位教师每年度计入工作量不超过90学时(含)。

3.延期的,最后一年(硕士第三年、博士第四年)工作量延迟至毕业年度计入;提前毕业、较短学制或弹性学制的,在毕业年度计入剩余工作量。

第六条 研究生科创竞赛指导工作量

指导研究生创新创业训练及竞赛等,由各培养单位参照《汕头大学教师指导本科生参加学科竞赛和课外科技活动工作量计算办法》计算工作量。

第七条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负责本单位教师研究生教学工作量的计算,研究生院负责审核。


第四章 教学服务工作量计算

以下为本科教学服务工作量:

第八条 学生服务

(一)本科生导师的工作量计算。一般每位导师每年计工作量不超过32学时。具体考核计算办法由各单位提出方案,报教务处审核。

(二)学科竞赛、课外科技活动指导教师的工作量按照《汕头大学教师指导本科生参加学科竞赛和课外科技活动的工作量计算办法》执行。

(三)体育运动队训练或领队比赛、艺术排练课、学生运动队、表演队指导教师,按照每学期计032学时工作量,由单位负责人根据工作情况确定。同个运动队或表演队由多位教师合带的,总工作量不超过32学时。同个运动队或表演队的训练和比赛不重复计算工作量。

第九条 其他教学服务

(一)教研组组长每学年计015学时工作量。教务处在每年二级教学单位状态评估期间,对各教研组工作情况进行核查,对学时工作量进行认定后反馈给各教学单位。设副组长的教研组,由组长与副组长分享认定的学时工作量。

(二)专业协调人(负责人)每个专业每学年计030学时工作量,由系主任、教学副院长根据专业协调人(负责人)工作情况确定。设多个专业协调人(负责人)的专业,学年总工作量不超过30学时。

(三)实验室主任,每学年计020学时工作量,由系主任、教学副院长根据实验室主任工作情况确定。

(四)在职教学督导员听课,可选择计算工作量或领取课时补贴,计算工作量时:教学服务学时=听课学时数,每学年计算工作量时不超过32学时。

(五)完成工作任务,考核合格以上的班主任,每学年可计算工作量20学时。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条 已领取课酬的教学班,不再计算教学工作量。

第十一条 承担上级部门相关工作任务,且有政策要求的,教学工作量按上级文件规定计算。

第十二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汕头大学,具体解释工作由教务处、研究生院承办。

第十三条 医学院参照本办法自行制定。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4年秋季学期起施行。原《汕头大学教师教学工作量计算办法》(汕大发〔20221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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