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大学本科生导师制管理办法(汕大发〔2024〕227号)

时间:2024-10-08    点击数:

2003年第6次教学科研评议会评议通过并公布实施;201668日第9次校长办公会议第1次修订;202494日第22次校长办公会议第2次修订)


一、总 则

第一条 本科生导师制是指学生在大学本科学习期间,由专业指导教师负责对学生的学习进程、学习方法、专业发展和职业规划等进行指导的一种教学管理制度。为进一步规范本科生导师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学生的成长与发展进行指导是每个教师应当履行的教育职责,凡符合导师任职条件的教职员工原则上都应担任本科生导师。


二、管理机制

第三条 学院统筹组织本院的本科生导师管理工作,包括制订实施细则、明确导师的聘任和考核标准、合理分配学生、在教务系统、MYSTU等平台上搭建师生交流互动平台等,确保导师制落到实处。

第四条 导师可由各院系教师单独担任;各院系也可以组建导师团队,由校内数名教师组成团队合作指导,或聘请行业企业人员、优秀校友、退休教师等参与指导。


三、任职资格

第五条 导师应遵守法律法规、应有理想信念、道德情操、扎实学识和仁爱之心。

第六条 导师应具有高度责任感和奉献精神,恪守教师职业道德,关心爱护学生,具有一定的活动组织能力,身心健康。

第七条 校内导师任职的基本条件:中级及以上职称或具有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的在岗专任教师。校外导师任职的基本条件:有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具有行业企业丰富实践经验,对指导学生有充分的热情,每学年至少有一次能参与学生指导工作。


四、导师遴选

第八条 新生入学两周内,各院系根据师生学科专业相近的原则完成新生导师分配工作,将分配情况登记在教务系统。符合导师任职条件的教师都应担任学生导师,不足部分可从管理人员、教辅人员中遴选补充。

第九条 各院系应在学生开学两周内完成本科生导师的聘任工作,并将指导教师名单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条 转专业学生由转入专业所在院系为其分配新导师。

第十一条 导师与学生的指导关系确定后,指导关系不能随意变更。如确实需要更换的,须向系主任(副院长)提交书面申请,经审定认为理由充分的方可更换。


五、导师职责

第十二条 关心学生的学业进程与成长,注重学生个性发展,采取多种方式与学生沟通交流。

第十三条 指导学生的专业学习,引导学生合理选择专业方向或课程模块,充分了解学生的学习情况,帮助学生制订个性化的学习计划。

第十四条 引导学生进行研究性学习,指导学生参与课题研究,培养学生的科研能力和创新精神。

第十五条 引导学生进行实践性学习,指导学生参与创新创业活动和学科竞赛。

第十六条 引导学生进行职业生涯规划,对于毕业班学生,导师要及时了解学生的就业动态,积极推荐学生就业、考研指导或出国深造。


六、导师权利

第十七条 导师享有要求指导对象积极配合的权利。被指导学生无正当理由不配合导师开展工作的,导师有权提请学院终止指导关系。

第十八条 导师享有评价、推荐指导对象的权利,在学生参加奖助学金评选、推荐免试研究生、转专业、出国交流等事务中,导师享有签署意见的权利。

第十九条 导师必要时可以寻求学校相关部门、学院的支持并要求协助指导。


七、指导方式

第二十条 导师应根据具体情况采取灵活多样的指导方式。可以通过见面指导、电话指导、邮件指导、集体指导以及组织校内外参观等多种方式对学生进行指导。

第二十一条 导师应在每学期开学四周内与学生见面,导师每学年与每位学生主动开展指导不少于五次。

第二十二条 每次指导结束后,学生和导师应将指导内容、收获和总结填写在教务系统导师管理模块中。

第二十三条 导师要及时做好指导工作的记录和每学年的指导工作总结。教务系统中记录的次数和内容、每学年的导师自评及学生评价等资料将作为导师考核的重要依据。


八、导师考核

第二十四条 导师考核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考核方式包括导师自评、学生评价和领导小组评价,由学院制定具体的考核标准并实施考核。

第二十五条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级,考核“不合格”的导师取消当年导师指导工作量,且个人当年年度考核等级不得定为“非常优秀”。

第二十六条 各学院根据导师的考核结果,按工作量计算范围(每名导师指导不超过20名学生的,工作量不超过20学时/学年;指导超过20名学生的,工作量可以按比例增加,但最高不超过32学时/学年)为导师折算成相应的教学服务工作量。

第二十七条 每年9月中旬,学院根据导师考核情况,按导师数5—10%的比例评选优秀本科生导师。

第二十八条 各院系要加强本科生导师的日常管理,对未能履行导师职责的教师,应及时终止其导师工作,并为相关学生重新安排导师。


九、保障措施

第二十九条 各学院应逐步建立导师数据库,公布导师的基本信息、指导特色、指导业绩等,供学生选择参考。

第三十条 本科生导师的经历及考核结果作为教师年度考核、绩效考核、教师评奖、专业技术职务晋升的重要条件。

第三十一条 学院每年对优秀本科生导师进行表彰,对表现特别突出的导师,将优先推荐参评学校各类育人工作奖项的评奖。

第三十二条  医学院参照此办法制定相关实施细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汕头大学,具体的解释工作由教务处承办。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汕头大学本科生导师制管理办法》(汕大发20168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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