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大学本科教学聘请兼课教师管理办法
(2017年11月14日第19次校领导会议讨论通过并公布实施;
2023年1月5日第1次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第一次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丰富本科课程的教学内容和方式,更好地发挥兼课教师在我校人才培养中的作用,同时为规范兼课教师的聘请与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兼课教师界定
第二条 兼课教师是指我校教学单位根据教学工作需要聘请的、承担本科生课程教学任务的人员,原则上为非学校在编在岗人员。特殊情况下,确须聘请学校非专任教师担任兼课教学任务的,须有充分和必要的理由。
第三条 兼课教师分为主讲教师和专题教师两种类型:
(一)主讲教师
1.教学单位缺乏可以承担某门课程全部教学任务的教师,可聘请兼课教师承担该门课程的全部教学任务。聘请的教师一般应具有副高级以上(含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2.教学单位可聘请短期访问学者为学生开设专业前沿知识课程,在短期内集中承担课程的全部教学任务。聘请的学者须在某专业领域中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或丰富的实践经验。
(二)专题教师
教学单位可在课程教学需要的前提下,聘请具有课程相关理论前沿知识或实践经验的专家或学者承担某门课程中部分内容的教学任务。专题教师的专业知识或实践经历须有助于提高课程在融合跨学科知识、专业实践等方面的教学效果。
第三章 聘请程序和管理
第四条 聘请程序
(一)主讲教师的聘请,由各教学单位根据本单位教学任务、教师专业技术结构和教学工作量情况,在制订新学期开课计划时提出;专题教师的聘请,由课程开课教师或教研组制订课程大纲时写明需求,由课程开课教师在专题讲授前一个月提出申请。提出聘请兼课教师需填写《汕头大学兼课教师申请表》,报送系主任、学院主管教学副院长(部、中心主任)审核。
(二)教学单位将审核通过的《汕头大学兼课教师申请表》报送教务处审批,教务处同意后方可聘用。
(三)初次聘请的兼课教师,教学单位须向教务处提交以下材料:
1.个人简历(包括受教育、工作经历和教学、科研成果等);
2.教师资格证、专业技术职称和学历(位)证明材料。
如不具备以上材料,需提交由单位负责人签字的推荐报告。
第五条 兼课教师管理
(一)教学单位聘请兼课教师时,应对其专业背景和教学水平进行全面考核,必要时还应组织试讲。
(二)教学单位应在课程开课前向兼课教师详细说明学校教学要求和各项相关管理规定,兼课教师应按照学校教学要求和规定进行教学。
(三)教学单位应负责对聘请的兼课教师进行听课,对课程的教学效果进行评估。
(四)教学单位应督促主讲教师完成课程的全部教学任务,包括课堂讲授、作业批改、课程考核、成绩录入和教学档案归档等。
(五)主讲教师应接受学校组织的常规教学检查和课堂教学质量评估,检查和评估结果将作为教师续聘的重要依据;专题教师所讲授的课程,学生进行课堂教学评估时,其评估对象为课程开课教师。
(六)专题教师所承担的教学任务,一般不超过课程总学时的20%。专题教师授课时,课程开课教师须跟进并承担全部教学责任。聘请专题教师的开课班教学工作量仍以课程原学时量计算给课程开课教师。
第六条 兼课教师授课期间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一经发现,可立即终止聘用,并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一)在教学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
(二)在教学过程中错误指导或擅离职守,造成教学进度受到影响或导致发生人身伤亡事故或使学校声誉严重受损。
(三)在教学活动中,侵犯学生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影响。
(四)教学效果差,学生反应强烈,经听课确认情况属实。
(五)用不正当手段谋取私利。
(六)其它影响正常教学秩序,造成严重教学事故或严重后果的行为。
第四章 课酬标准及发放
第七条 兼课教师课酬从教务处负责的专项经费中支出的,按照以下标准执行:
(一)非学校在岗在编主讲教师,理论课(税前):正高级职称400元/学时,副高级职称350元/学时,中级职称300元/学时,初级职称250元/学时;实验课(税前):正高级职称200元/学时,副高级职称175元/学时,中级职称150元/学时,初级职称125元/学时;服务性劳动课程(税前):正高级职称400元/学时,副高级职称350元/学时,中级职称300元/学时,初级职称250元/学时。
(二)校内非专任教师领取课酬的,且符合领取课酬条件者,理论课(税前):正高级职称200元/学时,副高级职称175元/学时,中级职称150元/学时,初级职称及以下125元/学时;实验课(税前):正高级职称100元/学时,副高级职称87.5元/学时,中级职称75元/学时,初级职称62.5元/学时;服务性劳动课程(税前):统一按照150元/学时标准发放。
(四)专题教师的课酬标准,由课程开课教师提出并说明理由,教务处参照主讲教师课酬标准确定。
(五)如兼课教师为高端人才,需申请超过主讲教师课酬标准的,由教学单位在填写《汕头大学兼课教师申请表》时提出,由教务处审核后报分管教学校领导审批;如一个学期的课酬总数为人民币10万元(含)以上的,由教学单位提出申请,教务处审核后,提交校长办公会议审批。
第八条 课酬发放
(一)教务处负责统筹管理学校兼课教师专项经费,该经费只用于支付兼课教师的课酬,涉及差旅等其他费用,由教学单位负责。
(二)由单位专项经费或自筹经费支付的,教学单位在提出兼课申请时应予以注明。
(三)教辅人员和辅导员担任兼课教师的,只计算教学工作量,不可领取课酬。以下课程除外:
1.“服务性劳动课程”;
2.《汕大整合思维》;
3.学生处开设的《军事理论和军事技能课》《大学生心理健康》;
4.校医院开设的《大学生健康教育》;
5.招生就业处开设的《就业指导》《职业发展咨询》。
(四)教学单位在兼课教师的教学任务(包括成绩提交、教学档案归档等)结束后填写《兼课教师领取酬金通知单》,报送教务处审核。
第五章 附则
第九条 本办法仅适用于由教务处统筹经费支付的课程。
第十条 已领取课酬的课程班,不再计算教学工作量。
第十一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汕头大学,具体解释工作由教务处承办。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3年春季学期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