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大学授予普通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细则(修订)
(2002年9月公布实施,2005年8月第五届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第1次修订,2016年9月第九届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第2次修订,2022年3月2日第5次校长办公会第3次修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及《汕头大学学位工作管理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一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在评定、授予学士学位方面,主要履行下述职责:
(一)制定、完善学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二)审定新增授予学士学位的专业名称。
(三)审定学士学位获得者名单。
(四)撤销违规获得的学士学位。
(五)研究和处理授予学士学位工作中出现的争议问题和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条 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协助学校学位委员会工作,具体履行下述职责:
(一)审核本分委员会本科毕业生的思德表现和学习成绩,对符合本工作细则规定的授予学士学位条件者,向学校学位委员会提出建议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
(二)研究和处理本分委员会授予学士学位工作中出现的争议问题和其它事项,并提出处理意见,报学校学位委员会。
第三条 我校普通本科毕业生,具备下列条件者,授予学士学位: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品行端正,恪守学术道德、坚持学术诚信。
(二)完成本专业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取得规定的学分,经审核准予毕业,其课程学习和实习、毕业论文(设计)成绩表明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四条 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授予学士学位:
(一)不符合第三条规定条件者。
(二)在校期间考试(考核)作弊或其他违反学术纪律者。
(三)总平均学分绩点不足1.8者。
(四)因其他原因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决定不应授予学士学位者。
第五条 在结业后一年内回校重修,且在学校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如取得毕业资格,同时达到授予学士学位条件者,可以申请授予学位。授予学位的时间按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通过之日计。
第六条 评定学士学位的审核程序:
(一)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按照本工作细则和教学计划的规定对本科毕业生的品德操行、学业成绩和毕业鉴定等进行审查和评议,对符合授予学士学位条件者,列入建议授予学士学位的名单;对不符合授予条件的,列入建议不授予学士学位名单,并按规定期限送交教务处。
教务处对各分委员会提出的名单,会同学生处、团委进行复核、汇总,提交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二)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在处理学士学位授予有关的争议、作出不授予学士学位、撤销已授学士学位的决议时,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获得全体成员的半数以上(不含半数)同意,方为通过。
(三)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各学位评定委员会分委员会提出的意见进行全面审议,并确定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由校学位办公室将确定的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对公示无异议的获准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颁发汕头大学学士学位证书。
第七条 对未能获得学士学位的申请人,学位办公室出具未获得学士学位的通知书,通过学士学位申请人所在的学院将通知书送达申请人,由本人签收;学士学位申请人拒绝签收的,由负责送达的工作人员记录在案,以留置方式送达;不在校的,以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公告方式送达。
第八条 对于已经授予的学位,如发现有舞弊、作伪或学位错授,一经确认,可以撤销学位或作出更正。撤销学位或作出更正由学位评定委员会依法审定,学位办公室出具书面通知书告知当事人。
第九条 复议和申诉:
(一)对学士学位授予公示名单有异议的个人或组织,可在公示期内或收到学位办公室出具的未获得学士学位的通知书10日内向学位评定办公室提出异议或申诉。学生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二)学位评定办公室对申诉汇总后,报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由主席决定是否召集委员会主席、副主席召开主席会议讨论复议议题。主席会议若做出同意复议的决定,由学位办公室向申请人出具告知书,教务处提交到下一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重新审核。重新审核通过者,授予学士学位;重新审核未通过者,不再进行任何形式的复议,并由学位办公室向申请人出具不再复议决定书。
(三)对于是否进行复议,学位办公室应在收到异议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回复,并通过申请人所在的学院将通知书送达申请人,由本人签收;申请人拒绝签收的,由负责送达的工作人员记录在案,以留置方式送达;不在校的,以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公告方式送达。
(四)对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会议作出的复议决定书不服的,按《汕头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实施办法》的有关申诉程序进行申诉。
第十条 本工作细则的解释权归汕头大学,具体解释工作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承办。
第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