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汕头大学本科生学生管理规定》,为了保障学生能够正常完成学业,学校采取有效措施,对学业成绩不佳的学生实施学业督导,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学校统筹学院(系)及教学管理部门,根据学生一学期不及格的学分数,控制其下一学期选课的总学分不超过18学分,对其依次实施学业警示、试读和退学。
第三条 学生出现一学期所选课程中有6学分以上课程考核成绩为不合格的,学校对其实施学业警示。被学业警示过的学生若出现一学期所选课程中有8学分考核成绩为不合格的,学校对其实施试读。被试读过的学生出现一学期所选课程有8学分考核成绩为不合格的,学校劝其退学。
第四条 对实施学业警示的学生,学院在学期第一周内,通知学生到教务员处领取并填写“汕头大学本科生学业督导处理情况登记本”(以下简称督导登记本),学院将“学生成绩单”交由学生转交家长或监护人。在第三周前,学生携带督导登记本与学业导师进行学业访谈,记录访谈内容,学业导师和学生本人签名后,导师将督导登记本交回教务员留存。
第五条 对实施试读的学生,学院在学期第一周内,通知学生到教务员处领取并填写督导登记本;学院将“学生成绩单”交由学生转交家长或监护人。在第三周前,学生携带督导登记本、家长或监护人书面意见与学业导师进行学业访谈,记录访谈内容,学业导师和学生本人签名后,导师将手册交回教务员留存。
第六条 对实施劝退的学生,计算其需完成剩余课程计划的总学分除以剩余学习年限的学期数,凡大于18学分的,予以退学处理;小于或等于18学分的,如学生在第一周内提出申请,经教务处批准,可再给予一次试读机会,若再出现一学期所选课程考核成绩为不合格达到8学分的,应当予以退学处理。经批准允许试读的学生,应在每个学期的第一周内,到教务员处领取督导登记本与本人“学生成绩单”,督导登记本填写后,与“学生成绩单”一起转交家长或监护人。在第三周前,学生和家长或监护人携带督导登记本与学业导师进行学业访谈并记录访谈内容,经学生本人、学业导师、家长或监护人签名后,学业导师将督导登记本交回教务员留存。
第七条 学生未按本细则各项规定要求履行填报督导登记本、与学业导师沟通、告知家长或监护人等辅导的,视为拒绝接受学业督导,达到退学条件,学校予以退学。学生应当对督导记录、与学业导师访谈、以及家长或监护人书面意见和签名的真实性负责。
第八条 各学院于学期第一周周三前,根据学校教务部门的通知,书面告知达到退学条件的学生退学事实、理由、依据,同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学生如需陈述和申辩,在第二周周一前将相关材料送到各院(系)教务员处;学院应在第二周周三前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做好记录并签名。各院(系)教务员在第二周周四前将《退学学生统计表》和申辩学生的材料报教务处。经教务处进行合法性审查后,提交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九条 本细则中的所涉及学分数为8学分的,医科类学生为10学分;18学分的,医科类学生为23学分。
第十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汕头大学,具体的解释工作由教务处承办。
第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