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7月4日公布施行,2019年4月9日第7次校长办公会第一次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校内学生申诉制度,保证学校对学生的处理行为程序正当、依据明确、结果恰当,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推进依法治校,构建和谐校园,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与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汕头大学章程》以及学校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校学习的本科生、研究生。继续教育学院学生参照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校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向学校提出重新审查的要求。
第四条 学校受理与处理学生申诉,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实事求是和有错必改的原则。
第二章 申诉处理机构
第五条 学校成立汕头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简称“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处理学生的申诉工作。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由负责申诉相关业务工作的分管校领导担任,委员由学生处、团委、研究生院等部门负责人、法务工作人员、申诉人所在学院或书院(根据学生所受处理或处分的事由类型确定)负责人1名、理工科教师和人文社科教师代表各1名、校学生会和校研究生会负责人各1名组成。根据工作需要可另聘校外法律、教育等方面专家参加。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简称“学生申诉办”),学生申诉办设在学生处,负责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职责:
(一)受理适用本办法的学生申诉;
(二)组织有关人员对申诉事项进行复查,并作出复查决定;
(三)认为有必要时,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四)办理因学生对学校申诉复查决定有异议而向广东省教育厅提起申诉的有关事项;
(五)学校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申诉的提出与受理
第七条 学生对学校做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可以依照本实施细则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八条 学生提出申诉,应当自收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办书面递交《汕头大学学生申诉申请书》、学校做出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复印件及相关证据材料。申诉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的姓名、所在书院(学院)、专业、学号、电子邮箱、联系电话、通讯地址及其他基本情况;
(二)收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日期;
(三)申诉的事项、理由及要求并注明相关的证据材料;
(四)申诉人提交申诉申请的日期,本人手写签名。
第九条 学生申诉办自接到学生申诉申请书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对学生的申诉材料进行审核,区别不同情况作出以下处理,并向申诉人发出《学生申诉申请反馈通知书》:
(一)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申诉,予以受理;
(二)申诉材料不齐备的,要求申诉人在3个工作日内补齐;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不作申诉处理:
1.申诉人不在本办法第二条规定适用范围的;
2.申诉事由不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的申诉范围的;
3.提交申诉时间不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的申诉限期的;
4.申诉材料不齐备且在限期内未补正的。
第十条 对于予以受理的申诉事项,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启动学生申诉处理程序,并在自受理学生申诉后的15日内作出申诉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批准,可延长15日并告知申诉人。
第十一条 申诉提出后,申诉人就申诉事件或与之相关事项,另行提起诉讼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学生申诉办,学生申诉办接到通知后,应立刻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汇报,终止复查审议工作。
第四章 申诉处理方式和程序
第十二条 学生申诉办在决定受理学生申诉后,应当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汇报,并向作出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相关职能部门送达《申诉复查通知书》,同时将学生申诉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副本一并送达。
第十三条 作出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相关职能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诉复查通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学生申诉办提交《汕头大学学生申诉复查报告》及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四条 学生申诉办复核相关材料,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采用书面审查或者会议审查方式来决定申诉复查意见。
第十五条 采取书面审查方式进行复查的,由学生申诉办将申诉人的《汕头大学学生申诉申请书》、相关职能部门的《汕头大学学生申诉复查报告》及相关材料的副本和《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表决表》送达各位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各位委员审核材料后,填写《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表决表》送回学生申诉办。
第十六条 采取会议审查方式进行复查的,应超过三分之二委员出席方可开会审议决定申诉复查意见。
第五章 申诉处理结果
第十七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根据复查相关材料,区别不同情况作出复查决定书:
(一)事实清楚、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予以维持;
(二)原处理决定有下列情况之一,建议撤销或变更原处理决定:
1.认定事实不存在,或者学校超越职权、违反上位法规定作出决定的;
2.认定事实清楚,但认定情节有误、定性不准确,或者适用依据有错误的;
3.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违反本规定以及学校规定的程序和权限的。
第十八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复查决定书由学生申诉办送达申诉人和相关职能部门。
第十九条 对于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建议撤销或变更原决定的复查意见,相关职能部门应重新予以研究和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并由该职能部门送达该决定。
第二十条 复查决定书应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的基本情况以及申诉的事项、理由及要求;
(二)原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所认定的事实及适用的依据;
(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定的情况;
(四)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复查决定;
(五)复查决定的日期。
第二十一条 复查决定书送达申诉人方式可采用下列任何一种:
(一)申诉人本人签收;
(二)申诉人委托代理人签收(须有申诉人本人签署的委托书);
(三)按申诉申请书的通讯地址以挂号信函形式邮寄;
(四) 通过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二十二条 申诉人对学校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广东省教育厅提起书面申诉。
第二十三条 自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及学校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二十四条 复查决定作出前,申请人书面要求撤回申诉申请的,可以撤诉,申诉复查程序终止,但该申请人不得以同一事由再次提出申诉。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汕头大学,具体解释工作由学生申诉办承办。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2017年7月4日发布的《汕头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汕大发〔2017〕8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