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汕大发〔2023〕149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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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管理办法(修订)

2015319日第2次校领导会议讨论通过并公布实施;202376日第15次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第一次修订)

一、总则

第一条 为顺利实施广东省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建设,促进高等学校转变教育思想观念,改革人才培养模式,强化创新创业能力训练,增强高校学生的创新能力和创业能力,培养适应创新型国家建设需要的高水平创新人才,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本科教学工程”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实施工作的通知》(教高函〔2012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是以学生为主体、以项目为载体的创新创业实践活动,在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下,坚持理论与实践、课内与课外、校内与校外相互结合,由本科生以个人或团队名义自由提出申请,在指导教师指导下,自主完成研究性学习,自主选题、自主管理、自主设计实施方案、进行数据分析处理和撰写总结报告等工作。在训练计划项目申请中,学校倡导教师和学生合作进行科学研究,并鼓励项目组按照学科交叉和年级交叉的方式组建。

二、管理机制

第三条 学校成立“汕头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管理小组”(以下简称“管理小组),组长由主管教学工作副校长担任,采用席位制产生管理小组成员,教务处、科研处和各学院各占一个席位,由相关单位领导担任,并视情况需要适当吸收一定数量的专家担任管理小组成员。管理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教务处。管理小组负责宏观管理,包括制定政策、协调资源、指导项目实施、调配经费、实施奖励等工作。

  第四条 各学院成立“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组长由主管教学工作副院长担任,小组成员由学院教学、科研、实验室、学生工作的领导和工作人员担任。工作小组负责本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的具体实施与管理,包括组织项目申报、管理项目实施、提供实验条件、进行中期检查、验收项目成果、管理经费等工作。

三、项目的立项

第五条 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内容

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内容参照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建设内容,包括创新训练项目、创业训练项目和创业实践项目三类。

1)创新训练项目是本科生个人或团队,在指导老师指导下,自主完成创新性研究项目设计、研究条件准备和项目实施、研究报告撰写、成果(学术)交流等工作。

2)创业训练项目是本科生团队,在指导老师的指导下,团队中每个学生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扮演一个或多个具体的角色,编制商业计划书、开展可行性研究、模拟企业运行、参加企业实践、撰写创业报告等工作。

3)创业实践项目是本科学生团队,在学校指导老师和企业指导老师的共同指导下,采用前期创新训练项目(或创新性实验)的成果,提出一项具有市场前景的创新性产品或者服务,以此为基础开展创业实践活动。

第六条 申报项目选题要求思路新颖,目标明确,具有创新性和探索性,研究方案及技术路线可行,经费预算合理。项目的周期为一年或一年半。各项目实施时间过半时需提交中期报告。申报者要对研究方案及技术路线进行可行性分析,并在实施过程中不断调整优化,保证按期完成。

第七条 参与人员

1)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由在读本科生申报,原则上要求项目负责人在毕业前完成项目。创业实践项目负责人毕业后可根据情况更换负责人,或是在能继续履行项目负责人职责的情况下,以大学生自主创业者的身份继续担任该项目负责人。创业实践项目结束时,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妥善处理各项事务。

2)参与学生应能够按照培养方案的规定完成本专业的学习任务,对科学研究与发明或创业有浓厚兴趣,敢于探索与实践,具有创新意识与创新精神,具备良好的学术道德和社会公德。

3)鼓励低年级学生申报,鼓励学生团队申报。项目组人数最多不超过5人。鼓励跨院系、跨学科的学生合作申报。每名学生(含申请人与参加人)限同时申报一个项目,在研项目未结题时不能申报新的项目。

4)指导教师原则上应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熟悉该项目涉及的研究领域。每个项目需邀请指导教师12人。学生或团队在指导教师指导下完成相关研究训练内容。指导教师在全程起辅导、监督作用,负责指导学生的研究与训练。原则上一位指导老师参与指导项目最多不能超过2个。

第八条 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的立项时间根据广东省教育厅的相关文件确定。

第九条 申报及评审程序

1)项目负责人根据学校发布的通知提出申请,填写《汕头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申报书》,指导教师审阅并签署意见,提交所在学院的“工作小组”。

2)学院工作小组负责组织对本学院的申请项目进行评审。主要审查项目的科学性、创新性、可行性,研究计划、经费预算的合理性,申请者的研究能力以及项目实施的条件等。评审分书面评审和答辩评审两部分进行,由学院工作小组决定是否将项目推荐至学校,对通过学院评审的项目提出评审意见和改进建议,由项目组修正后再次提交项目申请书。

3)学校“管理小组”负责对各学院推荐的项目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项目在协同办公系统上公示,公示无异议的项目将得到正式立项。

4)正式立项后的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为校级项目,原则上省级的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须在校级项目建设的基础上申报,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须在省级项目基础上申报。已验收的学院一级建设项目申报校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可优先通过立项。

四、项目的运行与管理

第十条 项目实施要求

1)项目实施过程中,必须坚持以学生为主体。指导教师应发挥积极的辅助引导作用,定期跟踪指导项目研究活动,针对研究中的问题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营造教学相长、和谐融洽的学术氛围,帮助学生在创新思维和创新实践方面有所收获。

2)全校各类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和实验室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科研工作的前提下,应积极向承担项目的学生提供实验场地和实验仪器设备,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3)提倡各学院开设学术讲座,定期组织学生讨论和交流,制定指导教师座谈会和学生科研座谈会制度,提供项目展示、宣传报道、学习交流、互动促进的交流平台。

第十一条 各项目实施时间过半时需开展中期检查一次,由学院负责组织实施。中期检查时项目组应向学院提交《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中期检查报告》,说明项目执行情况、研究进展和取得的阶段性成果、存在的问题、下一步的工作安排等。学院要对项目的工作进度、各项工作完成情况、中期成果等给出恰当的评价,提出项目进一步实施的意见和建议。如发现项目申报或实施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或工作无明显进展的,应提出终止项目运行的建议。《中期检查报告》应存于项目档案,并递交学校“管理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十二条 项目立项后一般不允许变更。如在研究过程中出现极其特殊情况必须进行项目变更的,由项目负责人向学院“工作小组”提出书面申请,阐明具体原因,对更改项目内容、更换项目成员、提前或推迟项目进度等作出详细陈述,指导教师签署意见。学院“工作小组”对变更申请进行实事求是的审查,给出同意与否的结论,并提交学校“管理小组”审核、管理小组”办公室备案后通知项目组执行。原则上项目负责人不能更换。

第十三条 项目验收

1)项目达到研究期限后,由学院组织验收。项目负责人填写《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结题申请书》,提交项目总结报告和相关支撑材料,包括调查报告、开发的软件或系统、发表的论文、专利、所获奖项、项目成果实物及相应的设计说明书、图纸等,并参加项目结题答辩。

2)指导教师根据学生的研究成果和平时的研究态度、研究工作量和研究表现等填写指导教师评语。

3)各学院组织专家审议项目研究报告和相关研究成果,并组织项目现场答辩验收会。验收结果分为优秀、良好、通过和不合格四个等级。答辩验收结束后,各学院应及时整理完整的项目材料和答辩验收会的图片和文字总结材料,连同验收结果报送至学校“管理小组”办公室。

4)对通过结题验收的项目负责人及参加者,学校颁发结题证书并每人记2个创新学分,项目验收成绩录入教务系统。

5)受项目资助的学生,作为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以及以项目为基础申请的专利,应标注“汕头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资助”,专利知识产权归学校所有。

6)被验收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通过验收:提供的验收材料、数据不完整、不真实;无故未完成预期成果;擅自更改《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申报书》规定的研究目标和内容。未通过验收的项目,学校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项目组成员无法获得相应创新学分,自验收之日起两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指导教师无法获得相应工作量,该项目不能计入“本科生服务”工作,两年内不得再指导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

7)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原则上不允许终止。如因客观因素确实无法完成项目,项目负责人需向学院工作小组提出申请,填写《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终止申请表》,经指导老师签名确认,学校“管理小组”办公室同意,方可终止项目。终止项目的剩余经费不再下拨,并且视项目终止理由追缴已拨经费,其他相关处理措施与“未通过验收项目”处理措施相同。

第十四条 经核查,对下列情况,学院“工作小组”有权责令项目负责人停止使用项目研究经费,并可视情节轻重冻结未用经费或追缴已拨经费,对主要责任人予以处罚,并报学校“管理小组”办公室备案:

1)因项目执行不力,无故延期又无具体改进措施致使项目无法按预期完成的;

2)将项目经费挪作他用的。

五、条件保障

第十五条 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经费来源于广东省教育厅专项经费。经费实行专项管理,由学校统一下拨。

经费的使用应符合以下要求:

1)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经费为专项经费,不得变更用途。

2)经费的列支范围包括:图书资料费、网络费、实验材料费、实验费、简单仪器费、设计费、复印费、论文版面费、调研差旅费等。支付调研差旅费,必须按照财务处的相关标准,并提供调研报告。

3)经费的使用,首先由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运行情况提出申请,项目合作者证明,经指导教师同意,从项目经费支付。支出总额度不能超过该项目的资助总额度。项目经费都由承担项目的学生全额使用,其他人不得挪用。

4)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结束时,项目组要提供项目经费使用清单,并作出说明。对于延期结题的项目,学校不予追加经费。

第十六条 各学院要为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的研究提供相应的实验条件。学生需要跨学院进行实验,或进入科研、重点实验室使用设备、设施的,可向相关学院提出申请,必要时向学校“管理小组”办公室申请协调,相关实验室应予以配合,确保项目的顺利完成。

第十七条 经费报销管理

教务处按照各学院项目数下拨相应经费。各学院在项目立项后下拨经费的50%,中期检查后下拨剩余的50%。没有通过中期检查的项目,原则上以一个月为期进行整改,通过后项目按照原经费的百分之50%开展,如整改后仍不能通过检查,则项目终止。报销时,项目负责人收集报销凭证,按以下程序完成报销工作。

项目组负责人签字指导教师签字学院工作小组指定人员审核学院工作小组组长签字项目组自行报销学院工作小组指定人员记录报销结果


六、激励机制

第十八条

1)对于进展良好、成效明显的项目,择优推荐参加省级各类大学生创新创业竞赛项目。

2)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实施过程中表现优秀的学生,经项目指导教师、项目所在学院工作小组同意,在同等条件下,建议作为免试攻读硕士研究生、奖学金评定的优先条件。

3)学生参与的项目通过结题验收且项目研究内容与所学专业相关的,可在取得毕业论文指导老师和学院(系)同意的前提下,将研究成果进一步拓展为毕业论文(设计),论文选题审批程序及撰写等要求按照学校毕业论文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4) 学校不定期组织大学生优秀创新创业成果展等交流宣传活动。


第十九条

1)对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的指导作为汕头大学教师教学综合考核办法“本科生服务”工作内容,与教师教学综合考核办法挂钩。

2)学校为结题的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指导教师按学校的“教学工作量计算办法”一次性计算其教学工作量。

3)学校根据 “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的开展情况,不定期对组织得力、实施效果显著的单位和教师、学生给予表彰与奖励。

4各学院在项目立项、中期检查和验收过程中组织专家评审或答辩,可以参照《汕头大学劳务费和津贴补贴发放管理办法(暂行)》中“项目评审费”的标准,给予评审答辩专家(含牵头单位的非指导教师)发放评审费。评审费的支出由学院其他经费承担,不得在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中支出


七、其他

第二十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汕头大学,具体解释工作由教务处承办。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汕头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汕大发201540 )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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