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大学本科生修读辅修专业和辅修学士学位实施办法
(2007年7月2日汕头大学学术委员会讨论通过实施,2017年第11次
校长办公会议第一次修订通过,2023年第1次校长办公会议
第二次修订通过)
根据《广东省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实施细则》和《汕头大学本科生学生管理规定》,为拓宽学生的知识面,培养多方面发展的人才,学校支持学有余力的学生辅修其他本科专业。达到辅修专业、辅修学士学位要求的,学校颁发辅修专业证书或在主修学士学位证书中注明辅修学士学位信息。为规范学校辅修专业和辅修学士学位工作开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辅修专业和辅修学士学位界定
辅修专业是指兼修主修专业以外任何一个专业的辅修培养方案。
辅修学士学位是指兼修与主修专业不同的本科专业大类的辅修学士学位专业培养方案。
二、课程设置
1.学校所设本科专业,在教学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均需为外专业学生设置辅修专业和辅修学士学位培养方案。
2.辅修专业和辅修学士学位培养方案由各专业组织制订。辅修专业培养方案总学分要求不少于30学分;辅修学士学位培养方案包括毕业论文和不少于45学分的专业课程。
三、登记
1.学生在校期间只能修读一个辅修专业或辅修学士学位。
2.为方便开课单位制定开课计划,增加学生完成辅修专业和辅修学士学位的机会,有意修读辅修专业和辅修学士学位的学生,按要求登录教务系统进行网上报名申请,填写并打印《汕头大学辅修专业/辅修学士学位登记表》,交到辅修专业或辅修学士学位专业所在院(系)登记。学生登记的辅修学士学位专业,应与其主修学士学位归属不同的本科专业大类。
3.登记时间安排在每学年春季学期进行。各专业在保证教学质量前提下,应尽可能满足学生的需求。各专业在教务系统上对接受辅修专业和辅修学士学位学生的名单进行审核。在制定开课计划时,各专业应将已被接受登记的外专业学生和本专业学生同等考虑。
4.在登记之前选修并取得学分的课程,符合辅修专业或辅修学士学位课程计划要求的,可计入辅修专业或辅修学士学位学分。
5.学生应优先保证学好主修专业课程。若学生同一学期出现2门课程(含主修专业的课程)不及格,其修读的辅修专业或辅修学士学位自然失效。
四、课程学习与成绩计算
1.学生已修读的课程,如在主修专业、辅修专业或辅修学士学位培养方案中同时存在,只计入主修培养方案予以计算。
2.学生在修读辅修专业或辅修学士学位时中途退出,应向辅修专业或辅修学士学位教务员申请,其辅修专业或辅修学士学位已获得学分的课程,可作为主修专业的公共课程和外专业课程。
辅修学士学位的学生,取得主修专业毕业资格后,未达到辅修学士学位授予要求的,按辅修专业处理,如达到辅修专业培养方案要求的可颁发辅修专业证书;如未达到辅修专业培养方案要求的,已修读课程按选修课处理。
3.学生修读辅修专业或辅修学士学位的课程考核要求和成绩登记按《汕头大学本科生学生管理规定》执行。学生的学业成绩绩点(GPA)计算包含主修和辅修专业或辅修学士学位的所有课程。
五、学位与证书
1.完成主修专业课程、辅修或辅修学士学位课程总计不得超过六年,休学创业和服兵役除外。
2.辅修专业毕业、辅修学士学位授予与主修专业的毕业和学位必须同时完成。
3.学生达到主修专业毕业要求,并完成辅修专业规定的课程修读及获得相应学分后,经院(系)、校审核通过后,获得辅修专业证书。
4.学生完成主修专业培养方案,可获得主修专业的学士学位;同时完成辅修学士学位专业培养方案要求的,经院、校两级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可获得辅修学士学位。辅修学士学位在主修学士学位证书中予以注明,不单独发放学士学位证书。
六、收费标准
1.辅修专业或辅修学士学位均按规定缴纳学分学费。
2.辅修专业或双学位按修读课程收取学费,每门课程收费标准为:该课程学分数乘以100(元)。学生在登记修读辅修专业或辅修学士学位后,在每学期选课结束时向学校财务处交费。中途因各种原因终止辅修的,所缴纳的辅修费不予退回。
3.毕业论文收费标准按课程收费标准计算。
七、附则
1.本规定解释权归汕头大学,具体解释工作由教务处承办。
2.本办法自2022-2023学年春季学期起施行,原《汕头大学本科生免费修读双学位和辅修专业的实施细则》(汕大教字〔2013〕11号)和《汕头大学关于本科生修读双学位和辅修专业的实施办法》(汕大发〔2017〕8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