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大学普通全日制本科生转专业工作细则(汕大发〔2022〕15号)

时间:2022-02-17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学生转专业工作,更好地满足学生个性发展需要,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 41号令)、《汕头大学本科生管理规定》(汕大发〔2021108 号)等规定,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章 转专业要求和程序

第二条 转专业是指学生在学习期间由原专业转入另一个专业学习。学生按招生录取的专业在校学习后,可根据学校的规定提出转专业申请。转专业类别主要包括:疾病救济、大类分专业、学生意愿、退役大学生士兵复学及休学创业复学等。

第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申请转专业:

(一)学生确有兴趣专长,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的。

(二)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校医院指定医疗单位检查证明,无法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它专业学习的。

(三)经学校认定学生在原专业确有某种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学习的。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允许转专业: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不包括:入学体检复查发现有不符合招生管理规定中就读该专业的疾病或生理缺陷)。

(二)在校期间已转过专业的(不包括:新生入学被要求转专业、大类分专业的)。

(三)休学、保留学籍、依据学校管理规定应予以退学或开除等学籍状况不正常的。

(四)提前批次录取的学生,高考成绩低于当年学校非提前批次本科专业投档分数线的。

(五)特殊录取类型学生申请转到统招专业的,如第二学士学位等。

(六)其他有失公平、公正、公开等与上级文件规定有冲突的。

第五条 转专业受理程序:

(一)疾病救济:新生入学时,因学校体检复查发现有不符合招生管理规定中就读该专业的疾病或生理缺陷需要转专业的,由校招生负责部门提出初步审核意见并报教务处。

(二)大类分专业:大类招生的学院应根据学校的转专业规定制定详细的分专业规则,分专业结果须经过学院教学委员会审核、 院内公示不少于 5 个工作日,并将上述分专业结果及规则等材料报教务处。

(三)学生意愿:

1.学生申请转专业的时间,限于新生入学后的第一、二个春季学期和第二个秋季学期。

2.春、秋季学期开学初,各学院向教务处报送接收转入学生计划、接收条件、考核方式和程序等。教务处审核汇总,向全校学生发布转专业通知。

3.申请转专业的学生根据转专业通知的要求,提交转专业材料。

4.学院教学委员会完成对申请转入学生材料审查和考核等工作,并将拟接收转专业学生名单和材料报教务处。

(四)退役复学:退役大学生士兵复学后,除定向生、委培生外,按学校有关规定在当年开放转专业的专业和人数范围内,不受专业门槛、成绩、学科限制,优先转入我校其他专业学习。

(五)休学创业复学:休学创业复学的学生,可优先转入特殊专长的相关专业学习。

第六条 各专业转专业招生计划数由专业所在学院根据各专业的建设规划、招生规模、现有教育教学资源以及办学条件进行确定。各专业接收其他专业转入的学生总人数原则上不超过本专业同年级新生报到人数的15%,特殊情况下学院可以向教务处提出申请,学校教学委员会审议。

第三章 转专业审核

第七条 学校教学委员会审核教务处提交的拟接收转专业学生名单及材料(含大类分专业),经学校分管教学校领导审定后,予以公示。

教务处在学校网站将转专业名单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学校正式发文公布转专业结果,将转专业调整情况提交学信网并报送广东省教育厅。

第八条 批准转专业的学生须参加原专业当前学期课程的学习和期末考试,考试不及格者,按学籍管理相关规定处理。

批准转专业的学生自下学期起转入新专业学习,原所在年级不改变(退役和休学创业复学学生除外)。转入专业根据接收学生的学业情况,制定转专业学生个人培养计划。已获得的学分符合转入专业培养方案的,经转入学院确认并报教务处审核后,予以承认。

第九条 获准转专业的学生原则上不得放弃转专业,已办理转专业者,不允许再次申请转专业。

第十条 转专业后按转入专业标准收取学费。

第十一条 转专业的工作必须在公正、公开、公平原则下进行,严禁违反程序、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以权谋私等。对在转专业工作中违反规定的单位或个人,按学校相关纪律处理。有相关违规行为的学生,一经查实,取消转专业结果,并由学校依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汕头大学,具体解释工作由教务处承办。

第十三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汕头大学普通全日制本科生转专业工作细则》(汕大发〔20192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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