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大学港澳台侨学生和外国留学本科生学籍管理的若干规定

时间:2016-08-11    点击数:

汕头大学港澳台侨学生和外国留学本科生学籍管理的若干规定

汕大发[2009]148号

为规范港澳台侨学生和外国留学生的教学管理,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制订以下若干规定。

一、凡正式录取到我校全日制本专科学习的外籍留学生,台港澳学生、华侨学生(指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高等学校联合招生考试录取的学生或教育部组织联合招收的澳门保送生和学校独立设点招收的香港学生)的学籍管理,原则上与境内录取的学生同等对待,除本文件有专门规定之外,执行汕头大学的学籍管理规定。

二、外籍留学生、台港澳学生、华侨学生经向所在学院(系)提出申请、教务处批准,可以免修专业课程计划规定修读的政治理论课、思想品德课和军训。若参加上述课程的学习,且考试成绩合格,该课程按实际成绩予以登记(这类课程的学分不能代替其它选修课学分),否则,记为免修。

三、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四、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关于港、澳、台籍学生和外国留学生教学管理和学位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汕大发[1998]17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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