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大学关于青年教师培养与提高工作的规定

时间:2016-08-11    点击数:

汕头大学关于青年教师培养与提高工作的规定

为帮助青年教师更好地履行教师岗位职责,提高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推动全校课堂教学质量的提高。根据教育部颁发的《教师资格条例》、《高等学校教师岗前培训暂行细则》,以及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本科教学改革全面提高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07〕2号),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现就加强青年教师课堂教学工作做如下规定。

本规定所指的“青年教师”,是年龄在40周岁以下的教师。

一、建立培训制度

1、 岗前培训。根据广东省高师培训中心的有关规定,大学教学岗位新任助教、未定职称的青年教师及未从事过大学教学工作的教师要参加岗前培训,岗前培训由人事处负责组织。

2、 教育思想、教学方法专题讲座。学校不定期邀请校内外专家举办有关现代教育思想、教学方法专题讲座,青年教师应积极参加。

3、 现代教育技术手段应用培训。培训内容包括多媒体教室设备的使用、多媒体课件的制作、网络课程和资源库的利用、学分制教学管理系统的使用、虚拟教室的使用等。培训由教务处负责组织。

4、 各院系(教学部、中心)定期和不定期开展教学研究活动,对课程内容、教学方法、教学技巧开展研究,帮助青年教师解决教学中遇到的具体问题。

二、建立青年教师导师制度

为更好地帮助青年教师提高教学工作水平,学校建立青年教师导师制度。

各学院(教学部、中心)应为每一位新新调入的、未从事过高等学校教学工作的青年教师指定导师。导师由教学效果好、具有教授、副教授职称的教师担任。每一位教授、副教授都有接受本单位安排,担任青年教师导师的职责。

接受指导的青年教师与导师及单位签订两年培养协议。在青年教师正式调入一个月内,其所在学院(教学部、中心)青年教师与导师名单及协议书送教务处备案。院系(教学部、中心)要对青年教师接受培养的情况按学年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将作为转正定级和评定职称的依据。

未被聘为副教授的青年教师,原则上不得作为基础课程和主要专业课程的主讲教师。教学单位根据工作的需要安排未被聘为副教授的青年教师承担基础课程和主要专业课程,应同时安排导师对青年教师承担该课程的全过程进行指导,以保证教学质量。

学校鼓励青年教师担任兼职学生辅导员。

1、导师职责

(1)制定青年教师课堂教学工作培养计划,定方向、定任务、定要求、定措施。

(2)对青年教师课堂教学工作的各个环节(包括课程大纲的编写、教材及教学参考书的选用、备课、教学进度的安排、教案的编写、课堂讲授、教学方法及手段、教学管理规定等)进行指导和传帮带,帮助青年教师过好教学关。

(3)在青年教师进行课堂讲授前,要请青年教师试讲,并提出建设性意见。每学期要至少听青年教师的课堂讲授6小时(如有不同课程,要注意每门课程都要听课)。

(4)培养协议结束,对于培养过程和青年教师的成长情况,向所在单位提交一份总结。

2、青年教师职责

(1)青年教师要按照培养计划,认真听取导师讲课,诚恳接受导师的指导,主动向指导教师请教,尽快熟悉教学基本环节。

(2)认真学习学校教学管理有关规定,学习先进的教育理论、教学方法和教学技巧,熟悉教学工作各项要求。

(3)在青年教师上岗前或上岗的第一学期,跟随导师听课不少于10小时,并承担导师的助教工作,在导师的指导下,承担少量课程的讲授任务,帮助导师批改作业,辅导学生。

(4)青年教师随时接受所在单位负责人和导师的听课以及各项教学档案资料的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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