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大学关于聘请顾问教授、讲座教授、客座教授
和名誉教授的暂行规定
汕大发【2004】144号
近年来,我校相继聘请了国内外一些专家学者为顾问教授和客座教授,对加强我校的学科建设和提高教学、科研水平起了积极作用,为使这项工作做得更好、更有效,特制订本实施办法。
一、受聘条件与主要职责
1.顾问教授
①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或知名度较高的博士生导师。
②协同筹建汕头大学相应学科博士点。
③承担本学科1门以上的前沿性课程,与汕头大学联合培养博士生,指导并培养本校青年骨干教师。
④为汕头大学举办相关专业学术讲座。
⑤为学科建设的发展规划提供重要的咨询意见。
⑥利用自身学术声望与地位为汕头大学物色推荐优秀人才,在相应学科建立一支结构合理的高水平教学研究队伍。
2.讲座教授
①具有较高水平的国内外专家学者。
②承担本学科1门以上的前沿性课程,与汕头大学联合培养博士生,指导并培养本校青年骨干教师。
③举办相关专业学术讲座。
④为相关专业的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开设短期课程。
⑤与汕头大学相关专业的教师合作开展科学研究,联合申报国家级研究项目。
⑥利用自身学术声望与地位为汕头大学物色推荐优秀人才,在相应学科建立一支结构合理的高水平教学研究队伍。
3.客座教授
学术造诣较深,所从事的专业和研究方向与我校学科对口,确因我校教学、科研工作需要,其本人又愿意承担义务的国内外专家学者。
4.名誉教授
在学术上具有国际水平,知名度较高,所从事的专业和科研方向与我校学科对口,我校确需其承担一定义务,本人又愿意承担义务的国外专家、教授(国内专家教授一般不办理)。
二、受聘者待遇
1.院士受聘为顾问教授者,一次性发给酬金人民币10,000元(税前);博士生导师受聘为顾问教授者,一次性发给酬金人民币6,000元(税前)。
除上述酬金外,再根据受聘者在汕头大学实际工作时间计酬。院士受聘顾问教授的,按每月人民币10,000元(税前)计;博士生导师受聘顾问教授的,按每月人民币6,000元(税前)计。受聘为讲座教授者,待遇认定由提出聘请单位和受聘者面谈,但由学校支付部分应限定不超过人民币10,000元/月(税前)。不满一个月的,按周计酬。
对汕头大学做出特殊贡献的受聘者,可列出具体工作业绩,由学校进行评估后,另确定酬金。
2.为受聘者在校工作期间提供住房,并配备电话和基本家具等。
3.每年按学校规定的标准,为来校工作的顾问教授和讲座教授提供一次从其单位所在地到汕头的往返旅费。客座教授和名誉教授的旅费,按实际需要另定。
三、酬金的支付
1.顾问教授和讲座教授酬金的三分之二由学校支付,其余部分由提出聘请的基层单位支付。
2.对于客座教授和名誉教授,在适当时候由学校和提出聘请的基层单位赠送纪念品,而不采取支付酬金办法。
四、聘任程序
1.用人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①拟受聘人员的简历和近五年的工作业绩。
②拟受聘人员的有关证书复印件。
③拟受聘为顾问教授和讲座教授人员的主要职责、工作计划和聘用协议书初稿。
④拟受聘为名誉教授者,还须填写并提交《高等学校授予名誉教授称号呈报表》。
2.人事处按本文件规定进行初步审核(受聘者为外籍者,上列书面申请和材料必须先送党政办公室外事管理科审核同意后再送人事处),将符合条件的申请送交校长审批,有特殊情况的提交校长办公会议讨论确定。
3.受聘为顾问教授和讲座教授的人员与汕头大学签订协议书。受聘为名誉教授者的材料由党政办公室外事管理科报国家教育部备案。
4.校长颁发聘书。
五、聘期及工作备忘录
聘期一般定为二年。
顾问教授和讲座教授每次来校工作之后,用人单位必须认真填写工作备忘录,内容必须包括来校工作的起止日期、具体工作情况及效果等。工作备忘录每半年汇总一次,交人事处统一上报校领导。
六、本暂行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汕大发[2001]123号文同时停止执行。
二OO四年十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