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 年 11 月 12 日第 30 次校长办公会议、校党委常委会 2025 年 11 月 12 日第 29 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教育部关于深化本科教育教学改革 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意见》(教高〔2019〕6 号)、《教育部关于加强和规范普通本科高校实习管理工作的意见》(教高函 〔2019〕12 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校外实习基地的建设和管理,提高实习教学的质量,提升学生实践能力和创新创业能力,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校外实习基地是指由学校或院系与校外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等合作建设,以学校人才培养目标为指引,依据专业教学培养方案开展实践性教学活动的场所,是学校提升实践 育人质量的重要条件支撑。
第三条 校外实习基地建设应以满足本科实习教学需求为出发点,所开展的实习内容应符合相关专业教学培养方案的要求。
第四条 实习基地应具有一定规模,能提供合适的实习岗位、持续稳定地接受相关专业不同培养阶段的学生开展实习实训活动。
第五条 实习基地应建立涵盖安全管理、秩序管理、教学质量监控等方面内容的完整规范,配备有经验的实习指导人员,为实习实训活动提供有力保障。
第二章 建设原则
第六条 坚持协同育人的原则。学校利用基地条件安排学生实习,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基地则可借助学校的科研、师资力量加强生产、教学及人员培训等工作,并可从实习学生中选拔录用优秀人才。
第七条 坚持生产、教学、科研相结合的原则。积极探讨实习教学模式,努力将实习基地建成生产、教学、科研、劳动相结合的重要场所。
第八条 坚持质量第一的原则。实习基地建设要把教学质量放在首位,能完成实习大纲规定的各项内容,使学生得到实际锻炼,切实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与综合能力,保证实习教学质量。
第三章 建设条件
第九条 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行政或企事业单位,具有与学校长期合作的积极性,且拥有较高专业技术水平、较丰富教学实践管理经验的实习指导教师队伍。
第十条 具备学生实习所需的基本生活、学习条件,有一定的规模和实力,有较为先进的技术、管理水平,设施完备,符合安全生产等法律法规要求,能够安排专业对口或相近的实习指导人员对学生实习进行指导和管理。
第十一条 具备完善的劳动安全保护措施和良好的卫生条件,能够对实习学生进行专门安全培训,明确实习现场的安全管理要求、相关规章制度、防护设施设备使用、救援避险方法等,重点提示各类风险隐患。
第十二条 具备应对突发安全事件完善的应急预案。实习基地应与学校或院系共同对实习期间可能发生的各类突发事件(包括自然灾害、工伤事故、交通意外、群体事件等)制定快速 应急响应流程与操作规范,明确第一时间报告要求和基本处置程序,畅通信息上报途径,做好舆情应对预案等。
第四章 基地类型
第十三条 根据实习基地的规模、实力、实习基本条件、接受实习任务量大小等情况,校外实习基地分为校级校外实习基地和院级校外实习基地。校级校外实习基地由学校教务处根据学校授权与基地所在方签订建设协议书,院级校外实习基地由学院根据学校授权与基地所在方签订建设协议书。
第十四条 一般情况下,可稳定接收多院系专业学生实习的实习基地或已建立院级校外实习基地达 3 年或以上且每年可接收实习学生人数 10 人或以上,合作期内实习指导老师和学生评价良好的实习基地,可申请建立校级实习基地。
第五章 建立程序
第十五条 校外实习基地建立须经过学院(系)对拟建基地进行初步考查与论证,在具备建立实习基地条件的基础上,与基地所在方进行协商,达成建立校外实习基地的初步意见后,按照学校《实习基地建设协议书》范本签订协议书,并报教务处审批。
第十六条 实习基地协议合作年限根据双方需要协商确定,一般不少于 3 年。协议期满,根据双方合作成效及意向可续签协议。协议书一式三份,由教务处、相关学院(系) 、实习基地所在方各执一份。
第十七条 实习基地协议书签订后,校级实习基地可挂牌“ 汕头大学× × 实习基地”,院级实习基地可挂牌“汕头大学×× 学院× × 实习基地”。挂牌的制作材料、尺寸大小、字体、颜色等需按照学校要求统一规范。
第六章 经费与管理
第十八条 实习基地在建设过程中所需要的经费,原则上由各学院(系)在学校下达的年度实习专项经费中支出,也可从校级、省级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建设项目中的大学生校外实践教学基地建设经费中支出。
第十九条 校外实习基地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基地所在方和学院(系)共同负责。学院(系)应指派专人做好与校外实习基地的联络与沟通,做好实习教学内容安排及学生实习期间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 教务处负责对校外实习基地的建设进行定期抽查。对不能满足实习教学任务要求的或存在安全隐患的,会同实习基地依托单位及时整改,整改不到位的,予以撤销。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在本规定基础上,各学院(系)可根据本单位实际制定院系校外实习基地管理实施细则,并报教务处审核。
第二十二条 医学院参照本规定自行制定相关规范性文件。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解释权归汕头大学,具体解释工作由教务处承办。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汕头大学校外实习基地建设管理规定》(汕大教字〔2020〕1 号)同时废止。本办法若与上级文件有冲突之处, 以上级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