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6月19日第17次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文件精神,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建立自我,追求无我”的育人理念,完善本科教学质量保障体系,建设学校质量文化,着力培养“有志、有识、有恒、有为”的优秀人才,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科教学学生评教(课堂教学质量评价)工作坚持“学生中心、产出导向、持续改进”的质量理念,以全面提升课堂教学水平为目的,推进课堂教学改革和内涵建设,提升学生学习体验和学习成效。
第二章 范围、对象、评价指标
第三条 本科课程课堂教学质量评价适用于全校全日制本科课程,以学期为周期开展。
第四条 所有选课学生原则上均需完成对所修读课程、任课教师的教学评价工作。评价工作一般于每学期期末考试周前开展。选课学生应根据学校通知要求,按时登录教学质量保障系统,自觉、客观、完整地完成评价工作。
第五条 在评价周期内所有开设本科课程的教师原则上均需参评。因特殊原因不参评的教师,需经二级教学单位审批,并在教师发展与教育评估中心备案。
第六条 评价指标体系的建立遵循教育教学规律,坚持分类指导的原则,根据课堂教学改革发展的需要动态修订和完善。评价指标的主要内容包括师德师风、教学态度、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效果等。
第三章 工作要求与结果应用
第七条 根据学校统筹安排,各二级教学单位应按时发布课程课堂教学质量评价任务,根据各种课程类型准确设置相应指标体系。学生通过教学质量保障系统对所选课程的每位任课教师以匿名方式进行单独评价,评价包含定量评价及定性评价两种方式。
第八条 课程课堂教学质量评价结果发布后,教师可通过教学质量保障系统查询本人课程评价结果。
第九条 二级教学单位教学院长、副院长、系主任、专业负责人及由教学副院长指定的教学管理人员具有查询全院教师评价结果权限。相关人员须对查询权限范围内的数据保管工作负责。
第十条 二级教学单位应针对每学期教学质量评价评估结果连续两次位于后5%的任课教师教学情况,及时安排教研组等基层教学组织对其帮扶指导。
第十一条 每学期学生评价结果位于后10%的教师,应积极主动参与校内外教师教学发展培训活动。
第十二条 本科课程课堂教学质量评价结果,可作为参考数据,应用于二级教学单位教学状态评估、专业评估、课程评估、教师教学质量考核、岗位聘用、职称晋升、评奖评优等工作。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医学院参照本细则自行制定细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汕头大学,具体解释工作由教师发展与教育评估中心承办。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