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大学本科学生实习管理办法(汕大发〔2024〕174号)

时间:2024-07-17    点击数:

2014624日第10次校领导会议审议通过,2024625日第18次校长办公会议第1次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实习是课程计划中的重要实践环节,是巩固和加深对理论知识的理解、使学生获得实际生产技能、培养与提高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的重要过程。为进一步加强实习工作的管理,提高学生实习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实习,是指在校外场所进行的专业实习、生产实习、毕业实习等,不包括参观认知实习和在校内场所进行的实习(如金工实习等)。


第二章 实习的组织领导

第三条 学校教务处负责全校实习工作的宏观管理,检查、督促各专业的实习工作,协调处理实习中的重要问题。

第四条 各学院(系)具体负责本单位实习工作的实施,保证实习的质量和效果。



第三章 实习的组织形式及相关要求

第五条 实习可由学院(系)组织安排,也可由学生自行联系实习单位,无论采取何种形式,都应保障实习的质量和效果。

第六条 无论是何种实习形式,学生从事的实习岗位原则上要与自己所学专业领域相关或相近。

第七条 课程学分与实习时间长度安排:每1个学分的实习课程的实习时间原则上不少于1周。


第四章 实习工作的实施程序

第八条 编写实习课程大纲。实习课程大纲是组织和检查实习教学工作的主要文件和依据。各教学单位应根据专业培养目标和计划的要求,认真组织编写实习课程大纲,并视具体情况适时进行修订。

第九条 各教学单位应联系安排好实习场所,以满足学生实习需求;同时,对自行联系实习单位的学生提交的申请进行审批。

第十条 由学院(系)组织安排学生实习时,需与实习单位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在确定实习单位前须进行实地考察评估,确定满足实习条件后,应与实习单位签订合作协议(已签订实习基地协议书且在有效期内的可不用另签合作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及管理责任。未按规定签订合作协议的,不得安排学生统一实习。

第十一条 制订实习计划。实习前,各教学单位应制订具体的实习计划,填写《实习计划表》,计划表一式两份,一份由教学单位留存,一份提交教务处。

实习计划一经制订,不得随意变更。如有客观原因确需修改的,须经系领导审核同意,并将修改后的计划表及时报送教务处。

第十二条 实习前,各教学单位领导要组织召开由实习指导教师、实习学生参加的实习工作会议,会议内容至少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向实习指导教师明确工作任务和职责。

2对学生进行实习安全、实习态度、实习纪律等方面的教育。

3.向学生阐明实习的目的和要求、实习内容和时间安排

实习考核标准等。

4.将学校当前为学生购买意外伤害保险的情况告知学生,告知学生在实习期间若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应及时报告指导老师,在保险公司规定的时限内向保险公司报案。

5.请学生签署安全守纪承诺书。

6.会议内容要做好记录。

第十三条 加强实习过程管理。在实习工作过程中,指导教师要认真履行职责,对学生严格要求,加强指导、检查和督促;学生应遵守有关要求,积极完成实习任务;各教学单位领导和实习指导教师应安排时间到有关实习单位进行友好访问并看望学生。

第十四条 做好学生实习成绩的评定工作。为进一步规范实习课程的录入时间及成绩录入,请严格按照以下时间节点进行实习课程的录入:

1.在第6学期末的实践周和暑假进行的实习,教务系统

中的开课在第7学期,可以在开课后由学生选课或不录入学生信息,但必须在第7学期12周结束前确定好学生名单,教务处将于第1314周开放录入权限,由教务员老师统一录入名单和实习单位信息,不再更改。

2.关闭录入权限后,将转入成绩录入中的“实践类课程成绩录入活动”中,由指定的成绩录入人录入成绩。

3.如在第7学期12周之后才确定学生名单或12周之后到寒假进行的实习,则开课时间为第8学期,并保证第8学期选课结束前确定学生名单并选课或导入,且需要在第8学期12周前完成成绩录入,以免影响毕业审核。

第十五条 做好实习工作的总结。实习结束后的25个工作日内,各教学单位领导要组织召开由实习指导教师、实习学生参加的实习工作总结会议,了解工作情况,听取相关建议,总结工作经验,会议内容要进行记录。在假期完成的实习,应在假期后一个学期的适当时间召开实习总结会议。总结会结束后,各教学单位要认真填写《实习情况总结表》,总结表一式两份,一份由教学单位留存,一份提交教务处。


第五章 实习指导教师的职责要求

第十六条 总职责要求:

1.以身作则,严于律己,忠守岗位,切实履职,不私自找他人顶替指导。

2.对学生严格要求,加强指导、检查和督促,全面关心学生的思想、学习、生活、健康和安全,保证实习任务的顺利完成。

3.实习期间,指导教师保持通讯畅通,以方便学生随时与指导教师联络。

4.督促学生写好实习日记,按期完成实习报告。

5.按期完成自己所指导的学生实习成绩的评定录入工作(见第十四条的要求)。

6.实习结束后向系领导汇报实习工作情况。

第十七条 由学院(系)组织安排的实习,实习指导教师还要做到:

1.实习前,指导老师应主动与实习单位沟通,确定实习内容。

2.实习前向实习单位递交实习介绍信、实习成绩鉴定表、实习考勤表,并向实习单位带教人员说明实习鉴定表、考勤表的填写方法。实习结束后向实习单位回收实习鉴定表与实习考勤表。

3.全程跟班的(指实习期间指导教师与学生生活、工作在一起)指导教师应按学院(系)的要求按时在实习单位出勤,与实习单位指导人员一起,共同做好实习学生的指导、教育和管理工作。每天应填写好《实习工作日志》,实习结束回校后提交给学院(系)。

4.未要求全程跟班的指导教师要按学院要求,认真做好带队(带领学生上门)及探访学生的工作,并做好工作记录。

第十八条 由学生自行联系实习单位的实习,实习指导教师还要做到:

1.实习前给学生发放实习介绍信、实习成绩鉴定表、实习考勤表,由学生转交实习单位,同时交代学生要向实习单位说明实习鉴定表、实习考勤表的填写方法。

2.在实习期间根据本学院(系)所制订的实习工作标准中关于要求指导教师与实习单位、实习学生联系的要求,及时做好与实习单位、实习学生的联系工作,了解学生实习情况,并填写好工作记录。


第六章 对实习学生的要求

第十九条 态度端正、勤奋好学、虚心求教、文明礼貌、吃苦耐劳。

第二十条 听从学校指导教师和实习单位带教人员的管理,严格遵守实习单位的规章制度、劳动纪律和保密制度。

第二十一条 按时上班,不迟到、不早退、不缺勤。实习期间一般不要请假,确有特殊原因需请假者,必须事先写出书面申请并经实习单位及学校指导教师同意,否则按旷工(课)论处。

第二十二条 树立安全第一的观念,加强自我保护意识。遵守交通规则,遵守实习单位安全操作规程,避免发生事故。若遇突发事故(如在实习期间遭受意外伤害),须及时报告学院(系)实习指导教师和实习单位带教人员并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

第二十三条 注重个人仪表,衣着整洁,保持良好的精神风貌。

第二十四条 爱护仪器设备和公共财物,节约水电,注意公共卫生。

第二十五条 每天填写好实习日记,如实反映每天的主要实习内容;认真撰写实习报告,并按时提交学院(系)实习指导教师:在暑期和实践周完成的实习,实习学生要在秋季学期开学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指导教师提交实习日记和实习报告;在寒假完成的实习,实习学生要在春季学期开学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指导教师提交实习日记和实习报告;在秋季学期、春季学期进行的实习,实习学生要在实习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指导教师提交实习日记和实习报告。

第二十六条 保持通讯畅通,以方便指导教师随时与自己联络。

第二十七条 自行联系实习单位的学生,还须做到以下几点:

1.实习前填写、提交《汕头大学本科生自行联系实习单位申请表》,同时出具实习单位接收函。在假期实习的学生如在学期放假前尚无法确定实习单位的,可在联系到实习单位后并在进入实习单位实习前将以上两份文档以电子邮件的形式提交指导老师,回校后补交纸质件。

2.在实习的第一天(或之前)向实习单位递交实习介绍信(须有学院盖章)、实习成绩鉴定表、实习考勤表并向实习单位带教人员说明实习鉴定表、实习考勤表的填写方法。

3.在实习的最后一天向实习单位收回实习成绩鉴定表和考勤表并在实习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内提交学院(系)实习指导教师。


第七章 实习成绩的考核评定

第二十八条 学生实习成绩评定由实习单位和学院(系)实习指导教师共同承担,主要依据学生的工作态度、组织纪律、考勤情况、工作能力、实习日记、实习报告等方面确定。实习成绩的评定采用五级记分制,分为: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五个等级。

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实习成绩以不及格计:

1.实习请假和旷工(课)时间之和达到或超过全部实习时间的30%者。

2.旷工(课)时间达到或超过全部实习时间的15%者。

3.实习中有一般违纪行为且经教育不改,或有严重违纪行为者。

4.未按时完成实习报告(总结)者。

5.抄袭他人实习报告(总结)者。

6.虚报实习单位、捏造实习事实者。

第二十九条 学校教务处制订实习成绩评分表供各教学单位参考使用。各教学单位可根据自身特点,制订更适合于自身的评分表,但须报教务处备案。

第八章 实习材料的归档

第三十条 各教学单位必须确保以下实习材料的齐全并进行归档保存。需要归档的实习材料主要包括:(1)实习课程大纲;(2)实习计划表;(3)实习预备会议记录表;(4)实习工作总结会议记录表;(5)实习情况总结表;(6)指导教师实习工作记录;(7)自行联系实习单位学生的申请表、实习单位接收函;(8)学生实习日记和实习报告;(9)学生实习考勤表;(10)学生实习成绩鉴定表。


第九章 实习工作的检查

第三十一条 教务处视情况随机抽查各学院(系)的实习落实情况。

第三十二条 实习结束后的下一个学期,教务处对上个学期全校各单位实习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内容包括各单位实习相关材料的完备性、实习单位合作协议或实习基地协议等,并适时开展学生实习满意度的调查工作。


第十章 实习经费的使用

第三十三条 为确保实习投入,各教学单位应按照学校规定的标准从包干经费中单列实习经费预算,专款专用。

第三十四条 为做好各教学单位实习经费的预算与分配,各单位应于每学年秋季学期第16周前报送下一年度计划实习学生的人数。

第三十五条 实习指导教师和学生的实习补助标准由各教学单位根据专项预算额度和学校相关财务管理制度执行。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在不违背本办法基本精神的前提下,各学院(系)可制定更适合自身的管理实施细则,并报教务处审核。

第三十七条 医学院参照本办法自行制定。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汕头大学,具体解释工作由教务处、财务处承办。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 2025 届本科学生起开始施行。原《汕头大学本科学生实习管理条例》(汕大发〔201480号)同时废止。本办法若与上级文件有冲突之处,以上级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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