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4月29日公布施行,2006年9月19日学术委员会第1次修订,2016年6月8日第9次校领导会第2次修订,2021年6月23日第16次校长办公会议第3次修订,2024年6月25日第18次校长办公会议第4次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设置适当的课程、高质量地开设课程,是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和实现学校本科教学培养目标的基本途径。为规范各教学单位的课程设置,保障开设课程的质量,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开课计划制订
第二条 各教学单位制订开课计划,应依据培养方案和学校本科教育教学要求。同时应考虑学生学业修读的需求,确保开设足够的课程和学位供学生选课。
第三条 各教学单位制订开课计划,须按学校的要求安排上课时间,整体上课时间安排应均衡和合理,各门课程的上课时间不得过于集中。
第四条 公共课程教学单位制订开课计划,应经过单位广大教师的充分讨论,教学单位领导确定后报教务处审核。
第三章 课程开设
第五条 公共必修课、共同核心(通识)课等课程,由教务处和教学单位共同管理和开设;专业基础课和专业必修课(含理论课和实验课)由学校已配备师资或已搭建实验平台的所在院系实行归口管理;专业课程由各专业依照培养方案开设。未列入培养方案的新开课程,须按程序在每学期制订开课计划提出申请,如涉及专业培养方案调整,须按《汕头大学本科人才培养方案管理办法》提出调整申请。
第六条 为保证课程开设连续性和质量,对连续三年未开课的课程,取消该门课程。如需再开课,则按照新开课要求重新申请,但不作为新开课核算教学工作量。
第七条 面向学生开设的所有课程,原则上都须是学术性课程。不具有学术性的知识、技能、训练等方面的内容,可以以讲座或其他形式提供给学生,但不记录学分。
第八条 为保障教学秩序和教学质量,主讲本科课程规定如下:普通全日制本科人才培养方案中有学分,并以课堂教学的方式组织的必修和选修课程(含实验课程),不包括军训、见习、实习、毕业论文(设计)、社会调查、实训等实践环节课程(含独立设课的实践课程)。
第九条 课程代码、名称(含英文名称)、学分、学时、类型、性质等信息须符合学校要求。教学单位须定期对课程库进行清理和归类。
第十条 面向学生开设的所有课程都须有教学大纲,原则上,一门课程对应一份教学大纲。教学大纲应根据专业培养目标、内容和格式要求进行编写,经教学单位和教务处审核后,在教务管理系统予以发布,并不得随意更改。
第十一条 申请开设通识教育或共同核心课程的教师,须按相关规定申请。共同核心课程、服务性劳动课程的教学任务由全校各学院共同承担,原则上课程开设的学位数依据各学院学生人数等情况综合统筹分配,各学院应根据学校的整体安排,开出足够的选课学位。
第十二条 申请开设全英或双语课程的教师,须按相关规定申请。
第四章 开课教师资格要求
第十三条 教师首次上课,须向教务处提供学历、学位、职称等材料的复印件,以及教学单位对该教师学术与教学能力的书面评价。原则上,专业课程不允许由非教学和非研究岗位的人员开设。
第十四条 没有教学经历的新教师上课,教学单位应协同教师发展与教育评估中心对其进行听课,并对其教学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培训。
第十五条 教学单位须对承担教学任务的教师的学术背景和教学能力进行考核。
第十六条 教学单位聘请校外人士来校为学生上课,须按《汕头大学本科教学聘请兼课教师管理办法》申请。
第五章 教学基本要求
第十七条 课程的学分和学时安排,须与培养方案的要求一致。
第十八条 原则上,课程不得安排短期集中上课。特殊情况下,须经系主任(或专业主任)、院长(教学部、中心主任)同意,报教务处审批。
第十九条 任课教师应服从上课时间安排。同一开课班每次以2或3学时为一排课单元,同一开课班隔天数及每日课程量应保证均衡。原则上,同一教师每天的学时安排不超过2个排课单元,并且连排学时不超过4学时。
第二十条 除特殊情况或班级人数过多外,讲授型专业必修课按自然班或合班开课,其他选修课选课学生须达到30人方可开课。选课学生未满30人但仍须开课的,由教学单位提出申请,系主任和院长(教学部、中心主任)签署意见后报送教务处审批。
第二十一条 任课教师应完成课程教学任务,并按照教学大纲和教育教学规律开展教学,同时遵守以下教学要求:
(一)教师在课程开始时,应向学生说明课程目标、教学要求、教学进度、考核方式和参考文献等,以方便学生学习。
(二)教师应及时了解学生的学习情况,并向学生及时反馈,对学习进度落后的学生提出建议和帮助。
(三)教师应对课堂教学秩序进行管理,督促学生按时上课、认真听课、按时完成作业。
(四)一般情况下,期末考试应安排在考试周,不得占用课堂教学时间。
(五)教师可根据学生的学习能力和课程的具体情况,审批重修课程全部或部分内容免听,但须为学生安排相应的自学内容,为学生布置作业,且不能降低对学生的考核要求。
(六)学校开设的所有课程,须接受教学听课和评估。
第六章 调停课要求
第二十二条 教师须按照既定教学安排为学生上课,因故需申请调停课时,须按要求申请:
(一)基本要求
1.任课教师不能在排定的时间上课的,教学单位可安排其他具有相关课程任课资格的教师代课,并向教务处备案。代课的学时工作量,不得重复计入任课教师和代课教师。
2.如无其他教师代课,任课教师可申请调停课。原则上每位任课教师每学期每门课程调停课不得超过2次(2单元),且须与学生商定补课时间,保证不与学生其他课程的上课时间冲突,并保证课程的教学进度和质量。
3.为减少调整上课时间对学生造成的影响,在确保教学质量前提下,必要时可申请将线下教学调整为线上教学。
4.申请调停课应至少提前3个工作日办理手续;经审批同意后,任课教师须负责及时通知学生调停课时间和地点,保证正常的教学秩序。
5.因突发性事由,任课教师无法事先办理调停课手续的,应在第一时间向教学单位教务员和主管教学领导报告,由教学单位及时通知学生并报教务处备案。事后2个工作日内任课教师应补办调停课手续。
(二)仅申请调整上课教室(地点)的,不纳入调课次数统计。
(三)因全校性活动、大型考试或遇突发事件需停课时,按学校有关通知要求执行。
(四)遇节假日调休时,教师须按照调整后的安排上课。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汕头大学,具体解释工作由教务处承办。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4年秋季学期起施行。原《汕头大学本科课程设置和开设管理办法》(汕大发〔2021〕9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