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大学本科专业设置与管理办法(汕大发〔2017〕151号)

时间:2017-11-22    点击数:

汕头大学本科专业设置与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关于广东省深化高等教育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实施意见》(粤教人〔2017〕5号)的通知精神,制定承接“放管服”改革的配套制度,同时,为了加强本科专业的设置和管理,提高本科专业设置与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水平,提升本科专业建设水平,确保人才培养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科专业的建设和管理应以人才培养模式改革为切入点,以课程建设为核心,以加强教学基本条件建设为保障,以提高专业质量为目标。学校要注重专业的内涵建设,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和科技进步需要,形成布局合理、适应性强、优势互补的学科专业结构;重点建设一批适应国家和广东省社会经济发展需要,具有社会竞争力和社会效益的优势特色专业。

第二章 专业设置

第三条 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规定》(教高〔2012〕9号)和《广东省教育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的实施办法》(粤教高函〔2013〕119号)的要求,新设置本科专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 符合学校办学定位和发展规划;

2. 有相关学科专业为依托;

3. 有稳定的社会人才需求;

4. 有科学、规范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5. 有完成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所必需的专职教师队伍及教学辅助人员;

6. 具备开办专业所必需的经费、教学用房、图书资料、仪器设备、实习基地等办学条件,有保障专业可持续发展的相关制度。

第四条 专业设置在每年春季学期集中申请,经学校审批后,报上级领导部门备案或审批。各学院根据教育部最新发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以下简称《专业目录》)申请设置专业,经以下程序报送教务处:

1. 各学院在充分论证、调研的基础上,组织相关专家对拟设专业进行论证,由学院教学委员会审议通过,院长签署意见。

2. 每年5月30日前将专业申报材料报教务处,申报材料包括:学校基本情况、人才培养方案、教师基本情况、办学条件、专业设置论证材料等。

3. 各学院申请设置尚未列入《专业目录》的新专业,除第2点要求外,还需补充该专业与所属专业类中其他专业的区分情况和专业基本要求。

4. 教务处汇总各学院专业申报材料,组织专家组和教学委员会评议后报学校学术委员会同意,最后报学校审批。

第五条 各专业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才培养需要,设置专业方向。专业方向的内涵应与本专业密切相关,《专业目录》中所列专业不得作为其他专业的专业方向。除个别专业因人才培养特殊需要经批准外,不得以专业方向形式招生。同时,毕业证书专业名称不得打印专业方向。

第六条 未经教育部备案或审批同意设置的专业,各学院不得进行招生宣传和招生。

第三章 专业调整

第七条 原有专业名称、学制、授予学位等进行调整时,应符合专业的设置条件。各学院调整本科专业名称时,须在妥善安排拟调整专业在校学生培养工作的前提下进行,并按第四条的程序申请,被调整的专业按撤销专业处理。

第八条 现设专业连续五年不招生的,原则上按撤销专业处理。

第四章 专业管理

第九条 本科专业的建设由学校进行指导、规划和统筹。学校学术委员会受学校委托,根据国家和地方的人才需要、学校发展目标、现有专业情况,对申报的新专业及专业建设中的重大事情进行评议,为学校提供决策和咨询意见。

第十条 教务处是学校专业管理的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是:制订学校本科专业建设规划;对各学院本科专业建设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提出新增设或调整专业的建议,组织新专业申报;组织开展优势专业和特色专业的申报和建设工作;组织专业评估与专业认证。

第十一条 学院是专业的建设主体。各学院根据学校本科专业建设规划要求,制订本学院的专业建设规划,进行专业建设,接受专业评估和专业认证。

第十二条 本科专业建设实行专业协调人制度,专业协调人一般由学科带头人担任,其基本职责是:评估现有专业建设情况,提出专业建设意见,配合学院进行专业建设,配合学院进行新拟设(调)专业的筹建和申报工作等。

第十三条 学校对优势专业和特色专业给予重点扶持和动态管理,加强与重点学科相匹配的特色和优势专业建设。

第五章 专业检查与评估

第十四条 在新设专业首届学生进入毕业学年时,新设专业须接受省教育厅新设专业办学质量的检查评估。评估结论作为新设专业继续招生、暂停招生或调整专业招生计划的依据。

第十五条 学校开展本科专业评估,评估新设专业的设置条件和各专业的人才培养质量。根据评估结果,对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办学效益好、培养质量高的专业,在招生、办学条件等方面予以优先支持;对不具备办学条件、办学质量差、招生就业吸引力低的专业,学校可根据情况调减其招生计划,限期整改直至暂停招生。

第十六条 各学院应高度重视新设专业的建设,保证新设专业的办学条件,建立和完善专业建设质量保障机制,在学校专业评估的基础上开展专业自评工作。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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