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2月10日第34次校长办公会议、校党委常委会2025年12月10日第32次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本科学生转学工作,维护教育公平公正和学生合法权益,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等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转学基本条件
第二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
特殊困难一般指因家庭有特殊情况,确需学生本人就近照顾的;且高考录取分数达到拟转入高校生源地相关专业和年份高考录取分数,可以申请转学。
第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1.入学未满一学期或本科生入学已满三年的;
2.高考录取分数低于拟转入高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3.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
4.以定向就业招生形式录取的;
5.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第三章 转学程序
第四条 学生申请转出程序:
1.每年3月份、9月份,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并备好转学理由证明材料,因患病转学学生需提供三级甲等医院的检查证明(需盖疾病诊断证明专用章)及相关病例;因特殊困难转学学生需提供特殊困难情况说明及相应证明材料。
2.学生到学校综合档案室开具当年录取名册(含录取分数)。
3.学生所在学院党政联系会议审核学生申请材料并签署意见报送教务处。
4.教务处复核学生申请材料及学生提供拟转入学校校领导签署的接收函,并进行网上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学生姓名,转出、拟转入学校和专业名称,入学年份,录取分数,转学理由等,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5.公示无异议后,学生填写《广东省普通高校转学备案表(本专科生)》(以下简称《备案表》,一式肆份)。教务处将《备案表》呈分管校领导审批。
第五条 学生申请转入程序:
1.其他高校学生申请转入我校学习,学生本人应当于每年3月、9月提出申请,并备好转学理由证明材料,因患病转学学生需提供三级甲等医院的检查证明(需盖疾病诊断证明专用章)及相关病例,提供所在高校历年体检表;因特殊困难转学学生需提供特殊困难情况说明及相应证明材料。
2.学生提供转出学校开具的录取名册(含录取分数)以及录取类别、科类的证明,历年学业成绩单,成绩专业排名,在校期间的操行评定意见等材料送我校教务处。
3.教务处对学生提供的学生高考成绩、录取类别、录取科类、学生申请转入专业当年的录取分数线以及其他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4.教务处向拟转入专业所在学院转交转学申请材料,学院负责对学生综合能力和身心情况进行考核,根据考核情况召开党政领导会议审核学生的转学申请,并出具会议纪要(含转入学生名单和表决情况)。
5.教务处复核学生的转学申请材料、转出学校同意转出公示截图和公示结果说明,以及转出学校签署意见的《备案表》。以上材料均需加盖转出学校公章。经教务处复核后报请校长办公议审议。
6.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教务处根据相关决议进行网上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学生姓名,转出、拟转入学校和专业名称,入学年份,录取分数,转学理由等,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7.公示无异议后,教务处按程序正式行文(含校长签署的接收函)报广东省教育厅备案。
第四章 转学备案手续
第六条 转学学生的相关手续和证明材料应一式四份,除学校留存外,同时报拟转入和转出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广东省内转学,学校于每年的5月和11月正式行文报广东省教育厅备案;若跨省转学,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广东省教育厅。
学生凭经教育主管部门同意备案的转学结果,按学生离校程序办理转学手续。
第七条 广东省教育厅公布备案结果后,获批准转入的学生于下一学期开学初到我校办理报到注册手续,正式进入我校学习。通过转学转入我校学习的学生,应当按照转入专业的学业计划选修规定的课程,考核成绩合格,方可毕业。符合《汕头大学全日制本科生授予学士学位工作细则》规定的学术水平和条件,授予就读专业的学士学位。
第八条 学生提供的转学材料必须真实有效,无弄虚作假行为,否则一律取消转学申请资格并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九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汕头大学,具体解释工作由教务处承办。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汕头大学转学工作实施细则》(汕大发〔2019〕11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