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大学授予普通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细则(汕大发〔2025〕103号)

时间:2025-06-03    点击数:

2002928日第四届学位评定委员会第11次会议审议通过,20058月第五届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第1次修订,20169月第九届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第2次修订,202232日第5次校长办公会议第3次修订,2025513日第14次校长办公会第4次修订)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普通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保护学位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学位质量,培养担当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汕头大学学位工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的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达到相应学业要求和学术水平的,可依照本细则向学校申请学士学位。

第三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在审议、授予学士学位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议学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二)作出授予、不授予、撤销学士学位的决议;

(三)研究处理学士学位争议;

(四)受理与学士学位相关的投诉或者举报;

(五)审议其他与学士学位相关的事项。

第四条 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核本分委员会学位申请者的思德表现和学习成绩,提出拟授予学士学位名单;

(二)研究和处理本分委员会授予学士学位工作中出现的争议问题和其他事项,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五条 学位申请人在学校规定的在籍学习最长学习年限内,修完本科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内容,通过规定的课程考核,修满相应学分,通过毕业论文或者毕业设计等毕业环节审查,较好地掌握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学术研究工作或者承担专业实践工作的初步能力,且平均学分绩点达到1.8及以上者,可以向学校申请学士学位。

第六条 学士学位授予、评定审核程序如下:

(一)普通本科毕业生应在申请毕业的同时,按照学校要求,申请相应学位并提交学士学位申请材料。

(二)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本细则的规定对申请者在校期间的思想品德表现、学业成绩和毕业鉴定等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授予学士学位条件者,列入建议授予学士学位的名单;对不符合授予条件的,列入建议不授予学士学位名单,并按规定期限送交教务处。

教务处对各分委员会提出的名单,会同学生处、团委进行复核、汇总,提交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三)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各学位评定委员会分委员会提出的学士学位授予结果进行审查,做出是否授予学位的决议。

(四)学校根据学位评定委员会授予学位决议,向授予学士学位的人员颁发汕头大学学士学位证书。

第七条 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在结业后一年内回校重修,如取得毕业资格,同时符合本细则规定的授予学士学位条件者,可以申请授予学士学位。授予学位的时间按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通过之日计。

第八条 学位申请人、学位获得者在攻读学士学位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不授予学位或者撤销学位:

(一)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被认定为存在代写、剽窃、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

(二)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入学资格,或者以其他非法手段取得入学资格、毕业证书;

(三)攻读期间存在依法不应当授予学位的其他严重违法行为。

第九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规定授予学位,颁发学位证书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条 对拟作出不授予学位或者撤销学位决定的,应当在10日内告知学位申请人或者学位获得者拟作出决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听取其陈述和申辩。

学位评定委员会出具不授予学士学位的书面通知书,通过学士学位申请人所在的学院将通知书送达申请人,由本人签收;学士学位申请人拒绝签收的,由负责送达的工作人员记录在案,以留置方式送达;不在校的,以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公告方式送达。

对于由学位评定委员会依法审定撤销学位的,学位评定委员会出具撤销学士学位的书面通知书告知当事人。

第十一条 学位申请人或者学位获得者对不受理其学位申请、不授予其学位或者撤销其学位等行为不服的,可以在知晓结果的7日内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书面申请学术复核。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应当自受理学术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组织复核并作出复核决定。复核决定为学校最终决定。

第十二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汕头大学,具体解释工作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承办。

第十三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汕头大学授予普通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细则》(汕大发〔20224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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