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大学本科生创新创业教育学分实施细则(汕大发〔2017〕83号)

时间:2017-08-30    点击数:

汕头大学本科生创新创业教育学分实施细则

(汕大发〔2017〕83号)

根据《汕头大学本科生管理规定》的精神,为培养学生的创新创业精神和实践能力,促进我校学生个性化发展,落实并规范创新创业教育学分认定程序,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创新创业学分是指在校本科生在创新创业学习实践中所取得的本专业培养计划要求之外的学习成果,且成果具有一定的创新性和实践性,经学校相关部门认定后获得的学分。

第二条 凡在各类与学业相关的专业竞赛、论文发表与学术专著出版、科学研究、发明创造、技术开发、文艺创作及创业实践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或成果的我校本科生,均可申请认定创新创业学分。

第三条 创新创业学分成绩计入创新创业教育课程,学分认定后,创新创业教育课程成绩均计为90分。创新创业教育修读要求是否纳入专业课程计划必修学分,由各专业自定。

第四条 各学院负责具体的学分认定工作,如有跨学院认定可邀请相关学院专家参与认定。

第五条 创新创业学分申请和认定具体办法:

1.申请时间:学校一般于每年9月集中受理创新创业学分认定申请;

2.申请材料:学生本人登录学分制系统填报并打印《汕头大学本科生创新创业学分申请表》,同时提供证明材料复印件(一式1份,由学院对照原件审核);

3.申请步骤:

(1)学生将申请表交至创新创业实践活动指导单位或教师签署意见,涉及创业实践的项目交由创业学院审核,再交至所在学院;

(2)各学院依据相关创新创业学分认定标准,对学生所提交的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并公示(公示材料中包含证明材料复印件,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

(3)学院审批通过后,由教务处发布成绩。

第六条 学分认定标准

(一)学生参加国内外各级各类学业、创业相关的竞赛并获奖的,按以下标准认定学分:

1.国际级、国家级竞赛特等奖6学分,一等奖5学分,二等奖3学分,三等奖2学分;

2.全国性的行业竞赛一等奖4学分,二等奖2学分,三等奖 1学分;

3.省级竞赛一等奖4学分,二等奖2学分,三等奖1学分。

竞赛级别根据组织机构级别界定,国际级竞赛视具体奖项及组织机构确定,国家级竞赛是指由中央国家机关负责或联合组织的竞赛;全国性的行业竞赛是指由全国性的学术性行业机构组织的竞赛;省级竞赛是指由省直属机关负责或联合组织的竞赛。金、银、铜奖等同于一、二、三等奖。可申请的项目清单由各学院报送,教务处、创业学院和校团委审核后公布。

(二)学生以汕头大学为第一作者单位公开发表学术论文或著作的,且需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按以下标准认定学分:

1.学术论文按发表期刊的级别认定学分:一类及以上(含一类)6学分,二类4学分,三类2学分,四类1学分,期刊级别按照学校相关文件执行。

2.在正式出版社出版专著、译著和文艺作品,且注明第一作者单位为汕头大学的,20万字以上每部6学分,10万字以上每部4学分。

(三)学生参与科研项目,完成项目计划任务并通过验收后,按以下标准认定学分:

1.学生主持项目:国家级4学分,省级3学分;

2.参与教师科研项目:2学分。

学生主持项目结题后,项目负责人按项目相应级别计算学分,项目组成员学分减半。学生参与教师科研项目的学分认定(教师项目申报书需表明学生为项目参加人员,并且项目结项书中应有学生相关成果和贡献信息),结题通过,计2学分。

(四)学生为第一发明(设计)人、汕头大学为申请人的专利,按以下标准认定学分:

1.获得发明专利每项4学分;

2.获得实用新型专利或软件著作权每项2学分;

3.获得设计专利每项2学分;

4.专利实现成果转化的,按以上标准2倍计算。

项目负责人均按相应级别计算学分,其他项目组成员学分减半。

(五)学生为第一完成人、汕头大学为第一完成单位的成果鉴定和科技获奖,按以下标准认定学分:

1.通过有关科技行政管理机关组织的成果鉴定并提交成果鉴定证书的,国际领先成果计8学分,国内领先成果计6学分。

2.获各级政府主管部门的科技成果奖励(指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技术发明奖等):国家级8学分,省级6学分;

项目负责人均按相应级别计算学分,其他项目组成员学分减半。

(六)学生参与创业实践活动,如学生自主创办注册公司、参加创业比赛、参加创业训练与创业计划项目、参加学校创业教育活动,按以下标准认定学分:

1.学生自主创办注册公司,具有工商营业执照、股权结构证明和公司最近一年的运营情况证明的,计4学分,学生为公司股东,计2学分;

2.参加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顺利结题,计2学分;

3.参加学校创业教育活动,一年累计参加6次,每次参加活动需要现场签到,并经创业学院确认,计1学分。

第七条 不同项目内容的创新创业学分可累加;同一项目不累加学分,只计项目所获的最高学分。

第八条 以下情况不能取得创新创业学分:

(一)第一作者单位为非汕头大学的作品、成果或奖励项目;

(二)非本科期间完成的作品、成果或奖励项目;

(三)在非公开出版的报刊杂志上发表的文章或作品,

(四)证明材料不齐全的;

(五)论文或其他各类作品有采用通知书,但未正式发表的;

(六)在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经查实的。

第九条 学生创新创业学分认定出现争议时,学院应组织相关专家依据相应标准进行认定。教务处将对各学院创新创业学分认定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条 新增可记载学分的创新创业实践活动项目,须由相应学院或单位向教务处提出申请,获批后方可参照执行。

第十一条 本细则自2017年9月1日起实施。

第十二条 本细则由教务处、创业学院及校团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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