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6月25日第18次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教师教学方法交流,进一步完善教师教学评价机制和教学质量保障机制,加强教师课堂教学管理,严格把关意识形态和师风师德,根据《教育部关于深化本科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意见》(教高〔2019〕6号)、《新时代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工作基本要求》(教社科〔2018〕2号)等文件精神及《汕头大学课堂教学行为规范》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听课是教师教学方法交流的一种方式,目的是发现教学中的优缺点,推广成功的教学经验,改进教学中的不足;同时,作为教师教学综合考核的一部分,完善教师教学工作评价机制。
第三条 根据听课人员类型,分为教师听课、领导听课和督导听课。根据听课类型,分为理论课听课、学生汇报课听课、实验课听课、艺术设计类课程听课、体育课听课、服务性劳动课听课和思政课听课。听课人员根据听课类型选择相应的听课表。
第二章 教师听课要求与程序
第四条 教师听课是指同一教学单位教师之间的听课。
第五条 每学年每位教师需向教研组组长报送听课计划,应参加不少于1次的听课,每次听课时间不少于1学时;有课程安排的教师每学年应接受不少于1次的听课。
第六条 听课教师应提前与被听课教师告知听课时间,并了解被听课程的课程大纲、授课对象等与课程相关的内容。
第七条 听课结束后,听课教师可现场与被听课教师交流听课结果,在教学质量保障平台上认真、客观地填写并提交听课记录表,由系主任(不设系的学院、部、中心的副院长或副主任,下同)负责对听课结果进行跟进。每学期听课表提交时间应在第16周之前。
第八条 教研组组长是该教研组听课工作协调人,负责协调、平衡本教研组听课工作,并保留所有听课计划。
第九条 系主任作为该系听课的责任人。系主任负责本系教师听课结果的审定与跟进,并保留所有跟进记录。
第三章 领导听课要求与程序
第十条 领导听课是指学校领导、教务处正副处长、教师发展与教育评估中心主任和学院(部、中心)正副院长(正副主任)、正副系主任、专业协调人听课。
第十一条 学校领导、教务处正副处长、教师发展与教育评估中心主任的听课由教师发展与教育评估中心统一安排并监督实施。每学年,党委书记、校长,分管思政课建设和分管教学、科研工作的校领导听课不少于12次,其中,对每门思政课必修课,每人每学期听课至少1次。其他学校领导每学年听课不少于4次,其中至少包括思政课程1次。教务处正副处长、教师发展与教育评估中心主任每学年听课不少于8次。
第十二条 学院(部、中心)、系领导、专业协调人听课由学院(部、中心)教务办公室统一安排,每人每学年听课不少于4次。学院(部、中心)教务办公室负责听课后的跟进安排和资料存档。
第十三条 领导听课可不提前告知被听课教师。
第十四条 领导听课次数可同时计算为教师听课。
第四章 督导听课要求与程序
第十五条 督导听课是指学校教学督导员的听课,按照《汕头大学本科教学督导工作办法》执行。
第五章 听课结果的使用
第十六条 听课结果用于教师间教学方法交流。
第十七条 听课结果作为《汕头大学教师教学考核规则》中教师教学工作质量考核的依据之一。
第十八条 听课次数作为《汕头大学教师服务考核规则》中教师服务考核的依据之一。教师应根据实际听课情况填写听课记录表,虚假填报者其年度考核中教学服务考核的结果为“不合格”。
第十九条 听课结果可作为课程评估的参考。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各教学单位在达到本办法规定的目的,满足本办法规定的次数、时限要求和公平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修订或制订本单位的听课实施细则,报教师发展与教育评估中心备案后执行。
第二十一条 为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听课教师不能干涉课堂活动、在听课期间不可外出接电话或中途离场;为使评价尽量公正,听课时间至少1学时。
第二十二条 各类听课记录表存档时间均为五年。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汕头大学,具体解释工作由教师发展与教育评估中心承办。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汕头大学本科教学听课工作办法》(汕大发〔2021〕19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