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大学优秀教师评选办法(试行)(汕大发〔2018〕111号)

时间:2018-07-06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表彰在教学中表现优秀的教师,增强教师的荣誉感和使命感,在全校形成尊师重教、爱岗敬业的育人氛围,特制定本评选办法。

第二条 “优秀教师”每两年评选一届,每届不超过10人获奖。

第三条 评选对象为全职在我校从事本科教学三年以上的在岗专任教师。

第二章 参评条件

第四条 基本参评条件如下:

(一) 具有高尚的师德和职业操守,真情关爱学生成长。承担导师职责,指导效果良好。

(二) 教学水平高,课堂教学效果好,得到同行专家和学生的普遍好评。近两年内学生评教分数在所在专业(或课程组)的综合排名不低于前30%。

(三) 承担本科教学任务。近两学年教学工作量居于本专业前50%。

(四) 具有一定的科学研究水平。

(五) 近两年内未出现过教学差错、教学事故或受到其他处分。

第五条 同等条件下,近两年在以下几方面中有突出表现者,可优先推荐。

(一) 荣获以下奖项之一:

1.国家级教学成果奖,排名前五

2.省级教学成果一等奖以上,排名前三

3.省级教学成果二等奖,排名前二

(二) 荣获省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主办的各类教学类竞赛二等奖以上;

(三) 精心指导学生,努力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创新创业能力,作为指导教师指导学生在各类学科竞赛中获得省级一等奖以上。

(四) 作为主持人负责省级以上“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或省级以上高等教育教学研究与改革项目,并在工作中取得标志性成果,项目验收无暂缓通过或不通过记录。

第三章 评选程序

第六条教师可采用以下任何一种方式报名:

(一) 教师自荐

(二) 学生或教师20人以上联名推荐

(三) 学院或学校教学管理部门推荐

自荐人/推荐人/推荐单位提交“优秀教师”申请表及佐证材料到所在学院(教学部,下同)。

第七条 各学院成立评审委员会(一般不少于5人),根据评选条件核查后投票确定提名人选(须有参加投票委员的 2/3 以上同意方可提名),提名人数不超过本学院专任教师人数的3%(四舍五入,不足1人的按1人提名)。各学院将提名人排序并将提名材料交到教学管理服务中心。

第八条 学校成立 “‘优秀教师’评审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委员会根据评选标准,审核被提名人的条件,为入围候选人评分排序,确定获奖教师名单。

第九条 教学管理服务中心将获奖教师名单进行公示。公示如无异议,上述候选结果即为终评结果;如有异议,委员会进行复议。最终获奖名单报校长办公会批准后公布。

第四章 奖励办法

第十条 学校在全校教学工作会议或教师节庆祝大会上对获奖者予以表彰并颁发荣誉证书,并将优先作为今后各类教学奖的评奖候选人。

第五章 示范与宣传

第十一条 学校宣传部门对获得“优秀教师”的课堂采用视频、报道等方式在校内外予以宣传;对获奖教师的教学档案、学生对获奖教师的教学评价等资料在教学管理服务中心网站上进行展示,供全校教师学习。

第十二条 教学管理服务中心组织获奖教师开展课堂教学观摩活动,发挥获奖教师的教学示范作用。

第十三条 获奖教师将担任教师发展与教育评估中心的教学导师,为学校中青年教师的教学发展提供指导和支持。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教学管理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附件:1.汕头大学“优秀教师”申请表

2.汕头大学“优秀教师”推荐汇总表

附件1:汕头大学“优秀教师”申请表.docx

附件2:汕头大学“优秀教师”推荐汇总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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