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大学本科学生课程考试考场监考规则(汕大发〔2024〕256号)

时间:2024-11-06    点击数:

20241023日第26次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科课程考核是学校教学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价的关键环节。为规范考试纪律,严肃考风考纪,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确保考试的严谨性、公平性和公正性,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校接受普通高等教育的全日制本科生课程考试监考工作的主监考教师和监考员。

第三条 主监考教师和监考员须由我校教师担任。监考员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监考的,须提前向学院请假,由学院安排其他教师替代,学院于考试前书面通知教务处。主监考教师原则上不得请假,如有特殊原因,须提前向开课单位所在学院提出书面请假申请,经学院审核安排其他教师替代,并报教务处审批。

第四条 主监考教师和监考员(以下统称监考教师)应严格履行监考职责,认真负责地做好考试的监督、检查工作,对学生进行必要的考风考纪等诚信教育,严肃认真地维护考场纪律,保证考试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 监考教师应在考前15分钟进入考场,核对考生证件(学生证或身份证),依“考试座次表”指导学生对号入座;对未带考试证件或人、证、名不符的考生责令其退出考场,并指引和监督学生将所携带的书包、书籍、笔记、纸张、手机、电子手表、电子手环及其他具有存储、通讯功能的电子设备(设置为关闭状态)等存放到监考教师指定位置。

第六条 开考前10分钟,监考教师应清点考试人数,核对试卷份数,并向学生宣布考试时间,宣读考场纪律和考场规则;开考前5分钟,到考生座位逐一分发试卷,不可由学生传递试卷。

第七条 开考30分钟后,监考教师禁止迟到的考生入场,以缺考论处;监考教师再次核对考生证件,并要求考生在“考试座次表”上签名,并在《考场情况登记表》中如实记录参加考试人数和缺考学生名单。开考30分钟内,原则上(包括但不限于突发疾病)不允许考生离开考场。

第八条 监考教师不得对涉及试卷答案的内容进行任何解释和提示。对于学生提出的试卷印刷不清或有错漏之处等问题,应当众予以回答,不得解答试题或暗示题意,也不得与考生私下交谈。

第九条 监考教师不得随意延长考试时间。

第十条 监考教师应密切关注考场动态,原则上监考教师应在考场内一前一后参加监考,监考时不得与他人闲聊或随意离开考场,不得进行打电话、听音乐、看电脑、玩手机、打瞌睡、阅读书报、批改作业、抄试题等监考工作以外的行为。同一时间段仅允许1名考生上洗手间,监考教师需在考生进出考场时检查是否携带考试违规物品。

第十一条 监考教师应认真检查考生遵守考试纪律情况,如发现考生有违规作弊行为,须当场认定并收齐违规作弊证物(要求考生在证物上签字确认),同时在《考场情况登记表》中考场记录栏内记录主要情节和违规作弊认定情况,并要求考生签字确认。

如考场内有违反考场纪律行为的,由主监考教师将《考场情况登记表》于考试结束后2小时内送该开课单位教务员,开课单位教务员应及时通知教务处和考生所在院系教务员。各学院对违反考场纪律的考生将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 监考教师在考试结束前15分钟,应提醒考生注意考试时间。考试结束时,应立即宣布停止答卷,到考生座位逐一收齐全部考试材料,检查考生人数和收回试卷是否相符,确保无遗漏或丢失,经清点无误后,方可允许考生离开考场,并将试卷材料交予主监考教师。

第十三条 监考教师须依时到位,严格执行监考守则。如无故缺席,或不履行职责,姑息、纵容违纪作弊行为,将按学校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本规则解释权归汕头大学,具体解释工作由教务处承办。

第十五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医学院参照本规则制定相关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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