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大学本科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汕大发〔2024〕229号)

时间:2024-10-09    点击数:



20101110日第19次校领导会议审议通过;2015618日校学术委员会第1次修订;202494日第22次校长办公会议第2次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防止和杜绝教学事故的发生,规范和加强教学管理,保证本科教学工作秩序,提高本科教学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及学校相关文件的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科教学事故是指教职员工在本科教学或教学管理工作中,违反了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从而影响正常的教学秩序,影响教学环节顺利实施的行为。

第三条 本科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坚持公正、妥善、及时的原则


第二章 教学事故的分类

第四条 本科教学事故按其性质严重程度由低到高分为:Ⅰ类教学差错,Ⅱ类一般教学事故和Ⅲ类严重教学事故。

(一)凡属下列情形之一者,认定为Ⅰ类:

1.教师上课迟到10分钟以内或提前下课;

2.监考教师不遵守《监考规则》,对考试未造成影响;

3教师上课期间从事与教学无关的活动,对教学未造成影响;

4.教师未经学校教学主管部门同意,擅自变更上课时间或上课地点,对教学未造成影响;

5.教师未经学校教学主管部门同意,擅自委托具有教师资质的其他人员代课,对教学未造成影响;

6.教师未经学校教学主管部门同意,擅自委托具有教师资质的其他人员代课,对教学未造成影响;

7.教师一堂课中以连续播放音视频的方式替代课堂教学的时间在20分钟以上,且没有特殊原因的;

8.教师未经教学单位的同意,课程大纲规定的实验项目内容与实际开出的实验项目内容不相一致;

9.教职工未经学校教学主管部门同意,擅自使用教室或其他教学设施,对教学造成一定影响;

10.教师未经学校教学管理部门同意,不按时按规定提交课程成绩、成绩分析报告及学生试卷等需要归档的材料;

11.教师遗失学生的试卷或毕业论文,但不影响学生的成绩;

12.教师成绩发布后,需修改学生课程成绩;教学管理人员在教学管理过程中,不按时提交材料或提交的材料出错,造成一定影响;

13.经教学单位批准同意调课、停课、补课的课程,教学管理人员未及时办理或未将办理结果反馈给任课教师,耽误上课10分钟以内;

14.教学管理人员未在考试结束后的一个学期内按要求对试卷或论文等材料进行整理归档;

15.教室管理人员因个人原因,致使教室开门不及时,耽误上课10分钟以内;

16其它违反学校教学管理规定,对教学造成一定影响的行为。

(二)凡属下列情形之一者,认定为Ⅱ类:

1.教师上课迟到10分钟以上(含10分钟);

2主考教师因各种原因致使考试推迟10分钟以上(含10分钟);

3.监考教师不遵守《监考规则》,对考试造成影响;

4.教师上课期间从事与教学无关的活动,对教学造成影响;

5.教师未经学校教学主管部门同意,教师擅自变更上课时间或上课地点,对教学造成影响;

6.教师擅自缺课或停课1学时(含1学时)以上,或擅自委托不具有教师资质的其他人员代课;

7.教师正常调课后未在课程结束前予以补课的课时达2学时以上(含2学时);

8.试卷命题或印刷错误,对考试造成较大影响;

9.在成绩登记前,教师或教学管理人员遗失少量小测试试卷或学生作业,以致无法记录学生课程成绩;

10.教师发现学生平时作业、实验报告、实习报告、试卷或毕业论文(设计)等有严重抄袭现象未采取措施或及时向院系汇报;

11.教师不按教学要求及时准备好实验教学所需的仪器设备,不按照实验室规则做好实验课教学的准备和指导工作,而影响实验教学正常进行;无视实验室安全,不及时排除事故隐患,造成实验仪器设备损坏;

12.教职工未经学校教学主管部门同意,擅自使用教室或其他教学设施,对教学造成较大影响;

13.教学管理人员在教学管理过程中,不按时提交材料或提交的材料出错,造成较大影响;

14.经教学单位批准同意调课、停课、补课的课程,教学管理人员未及时办理或未将办理的结果反馈给任课教师,耽误上课 10 分钟以上(含10分钟);

15.教室管理人员因个人原因,致使教室开门不及时,耽误上课10分钟以上(含10分钟);一学期内发生两次以上(含两次)Ⅰ类计一次Ⅱ类;

16其它违反学校教学管理规定,对教学造成较大影响的行为。

(三)凡属下列情形之一者,认定为Ⅲ类:

1.教师在教学活动中违反法律,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反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损害党的形象和国家荣誉、破坏国家统一、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妄议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诋毁、污蔑党和国家领导人、人民政府形象的言论、歪曲党史、军史;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等;

2.宣传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分裂主义;宣传邪教、传播宗教教义、开展宗教活动;宣传迷信思想,违背社会公德、公序良俗,以及有损教师形象及违反违背教师职业道德的言行等;

3编造、传播虚假、错误信息;侮辱他人,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4.教师在教学过程中错误指导或擅离职守,导致发生人身伤亡事故或使学校声誉严重受损;

5.安全措施缺失,不及时排除事故隐患,造成人身安全事故或重大财产损失;

6教职工在教学活动中,侵犯学生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影响;

7.教师或教学管理人员试卷命题或印刷错误,造成考试无法正常进行或考试无效;

8.教师或教学管理人员故意泄露试卷、试题,或在考试评卷、成绩评定和成绩登录中弄虚作假;

9.教学管理人员违反规定,徇私发放不实学历、学位证书及学业证明材料;

10.成绩登记前,教师或教学管理人员丢失试卷,造成考试无效;

11.其它违反宪法法律和学校教学管理规定对教学造成严重影响的行为。


第三章 教学事故的认定程序

第五条 教职工和学生都有发现教学事件并向教务处报告的责任和义务。教务处在收到教学事件的报告投诉或学校督导员在督导过程中发现的教学事件后,及时启动教学事故认定程序,按一事一表的方式填写《汕头大学教学事件登记表》,送交责任人所在单位进行调查核实。

第六条 教学事件责任人所在单位接到《汕头大学教学事件登记表》10个工作日内,查清事件发生的原因、经过及其对教学工作影响程度,确定责任人,并将填写好认定和处理意见的《汕头大学教学事件登记表》及教学事件的有关证明材料报教务处。

第七条 教务处根据教学单位上报的认定材料,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教学事件相关认定工作。教务处若将该事件认定为Ⅰ类,可依本办法有关规定,认定责任人并作出处理决定书。教务处若将该事件认定为Ⅱ类或Ⅲ类,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组成教学事故调查与认定工作小组,该小组成员由事故责任人所在单位人员、学校教学委员会委员以及教务处人员组成。该教学事故调查与认定小组,根据本办法中的有关规定,作出包括教学事故是否成立、教学事故的等级、相关责任人以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的意见。若教学事故调查与认定小组认定该事故属于Ⅱ类,由教务处负责将教学事故调查与认定小组作出的认定与处理意见报主管教学副校长审定;若教学事故调查与认定小组认定该事故属于Ⅲ类,由教务处提请主管教学副校长同意,报送校长办公会议审定。

第八条 Ⅰ类由教务处将认定与处理决定书送达责任人所在单位,由所在单位转送相关责任人;Ⅱ类或Ⅲ类由教务处代表学校将认定与处理决定书送达责任人所在单位,由所在单位转送相关责任人。


第四章 教学事故责任人的处理

第九条 教学事故责任人,可以一人或多人,不得以单位、集体替代。责任人根据责任大小可以分为主要责任人和次要责任人。

第十条 教务处代为出具责任人认定责任书,负责将认定责任书送达责任人本人,并将Ⅱ类和Ⅲ类认定责任书送交学校人事处和事故责任人所在单位备案。

第十一条 对Ⅰ类责任人,由事故责任人所在单位给予本单位内部通报批评。对Ⅱ类和Ⅲ类责任人,由教务处进行校内办公信息网不记名通报;并视情节轻重给予Ⅱ类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给予Ⅲ类责任人约谈、批评教育、暂停授课、调离岗位、辞退解聘等。对教学事故责任人的其他的处理,将按有关规章制度执行。


第五章 教学事故处理的申诉程序

第十二条 教学事故责任人对教学事故的认定与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依据《汕头大学教职工校内申诉处理办法》向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提起申诉。

第十三条 如教学事故责任人在签收认定与处理决定书后,未能根据《汕头大学教职工校内申诉处理办法》的规定,在申诉期限届满时向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提起申诉的,申诉期限届满日为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决定书生效日;如责任人在申诉期限届满日前向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提起申诉的,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做出的申诉处理决定日为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决定书生效日。生效后,教务处负责将教学事故决定书送达责任人所在单位和人事处备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医学院参照此办法制定本科教学事故认定与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有关规定、学校章程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汕头大学负责解释,具体解释由教务处承办。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汕头大学本科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汕大发〔201510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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