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大学校外实习基地建设管理规定(修订)(汕大教字〔2020〕1号)

时间:2020-05-06    点击数:

汕头大学校外实习基地建设管理规定(修订)

汕大教字〔2020〕1号

校外实习基地是指具有一定实习规模并有相对稳定的学生参加的校外实习和社会实践场所,实习基地建设直接关系到实习教学质量,对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创新、创业能力有重要作用。为充分发挥校外实习基地在实习教学过程中的重要作用,进一步加强校外实习基地的建设和管理,提高实习教学的质量,特修订本规定。

一、校外实习基地建设的原则

1.坚持协同育人的原则。学校利用基地条件安排学生实习,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基地则可借助学校的科研、师资力量加强生产、教学及人员培训等工作,并可从实习学生中选拔录用优秀人才;

2.坚持生产、教学、科研相结合的原则。积极探讨实习教学模式,努力将实习基地建成生产、教学、科研、劳动相结合的重要场所;

3.坚持质量第一的原则。实习基地建设要把教学质量放在首位,能完成实习大纲规定的各项内容,使学生得到实际锻炼,切实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与综合能力, 保证实习教学质量。

二、校外实习基地建立的基本条件

1.具备学生实习所需的基本生活、学习条件;具有劳动安全保护措施和良好的卫生条件;场所与设施能满足教学需要,保证实习教学质量;

2.具有一定的规模和实力,有较为先进的技术、管理水平;具有对学生实习进行必要的组织、指导和管理的能力;

3.与专业对口或相近,能相对持久稳定地接收一定数量的学生实习。

三、校外实习基地建立的层级类型

1.各学院应根据不同专业和学科性质特点,有目的、有计划、有步骤地选择能满足实习教学条件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等,共同协商建立校外实习基地,以保证实习基地的稳定性,更好地满足学生实习的需要。

2.根据实习基地的规模、实力、实习基本条件、接受实习任务量大小等情况,校外实习基地分为校级校外实习基地和院级校外实习基地,校级校外实习基地由学校与基地所在方签订建设协议书,院级校外实习基地由学院与基地所在方签订建设协议书。

3.校级校外实习基地的建立原则上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每年可接收的实习学生人数达到 10 人或以上;

(2)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能持续接收学生实习的年限达到 3 年或以上;

(3)有明确的实践教学目的和内容,实习质量较好;

(4)有稳定的实习指导教师;

(5)一般情况下,需先建立院级校外实习基地,且合作期内实习指导老师和学生评价良好。

四、校外实习基地建立的程序

1.院级校外实习基地的建立

实习基地共建双方有合作意向,在具备建立实习基地条件的基础上,由相关学院直接与实习基地所在方进行协商后签订建设协议书,并报教务处备案。

2.校级校外实习基地的建立

校级校外实习基地的建立,需要报教务处审批,其程序如下:

(1)学院(系)对拟建基地进行初步考查与论证,与基地所在方进行协商,达成建立校级校外实习基地的初步意见,同时拟出基地建设协议书初稿。

(2)学院(系)认真填写汕头大学校外实习基地建设申报表,并连同基地协议书提交教务处审批。

(3)经教务处批准建立的校级校外实习基地,由教务处与基地所在方签订协议书。

实习基地协议合作年限根据双方需要协商确定,一般不少于 3 年。协议期满,根据双方合作成效及意向可续签协议。协议书一式三份,由教务处、相关学院(系)、 实习基地所在方各执一份。

3.实习基地协议书签订后,基地可悬挂“汕头大学××××实习基地”牌匾,牌匾的具体名称、制作材料、尺寸大小、字体、颜色等由学院(系)与基地所在方协商确定。

五、校外实习基地的建设经费

实习基地在建设过程中所需要的经费,原则上由各学院(系)在学校下达的年度实习专项经费中支出,也可从校级、省级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建设项目中的大学生校外实践教学基地建设经费中支出。

六、 校外实习基地的管理

校外实习基地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基地所在方和学院(系)共同负责。学院(系)应指派专人做好与校外实习基地的联络与沟通,做好实习教学内容安排及学生实 习期间的日常管理工作。

七、其他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原《汕头大学校外实习基地建设管理办法》(汕大教字 [2015]0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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