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和《汕头大学本科生管理规定》(汕大发〔2021〕108号),经校长办公会第23次会议研究决定,对学生李宗洋作退学处理。
因无法将退学决定送达至学生本人,根据教育部41号令第五章第五十五条规定,现通过公告方式进行送达,具体信息如下:
学号 |
姓名 |
年级 |
专业 |
2015141027 |
李宗洋 |
2015级 |
电子信息工程 |
公告时间为2022年3月14日-20日,公告时间期满视为送达。
请学生李宗洋在公告期内主动联系学院教务员领取退学决定书,办理离校手续。若对退学处理有异议,可以在公告期满10日内(2022年3月30日前)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电话:0754-86502247);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你的申诉。
特此公告。
汕头大学教务处
2022年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