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大学教学成果奖励办法(汕大发〔2024〕53号)

时间:2024-04-02    点击数:

汕头大学教学成果奖励办法

2015710日公布实施,2024117日第3次校长办公会议第1次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表彰和奖励取得教育教学成果的集体和个人,鼓励广大教育工作者不忘立德树人初心,牢记为党育人、为国育才使命,积极探索新时代教育教学方法,不断提高教书育人本领,根据国务院颁发的《教学成果奖励条例》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广东省教育教学成果奖励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教学成果,是指反映新时代教育教学规律,在深入研究和解决为谁教、教什么、教给谁、怎样教等重要问题基础上,形成的对于提高教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具有明显效果的教学改革方案和实践成果。

第三条 本办法的教学成果指以汕头大学为第一完成单位取得的成果。在我校从事教学、教学管理、教学辅助工作的人员或集体,在教书育人、教学改革、教学研究、教学建设、教学管理等方面取得教学成果的,可依照本办法申请教学成果奖。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四条 校级教学成果奖一般每4年评选一次。

第五条 所申报的教学成果,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报成果必须符合党和国家教育方针,充分体现时代精神,具有原创性、先进性、应用性。

(二)教学成果一般需建立在教学改革研究项目或质量工程项目的基础上;反映成果的主要材料,应是成果的论文(已公开发表)、著作、具有一定理论水平和指导教学实践效果显著的研究报告、工作总结以及有关的资料。实物性的成果应提交说明书、实验报告及鉴定书。

(三)教学成果须经过2年以上教育教学实践检验,对提高教育质量意义重大,具有示范作用和推广价值。实践检验的起始时间,应从正式实施(包括正式试行)教育教学方案的时间开始计算,不含研讨、论证及制定方案的时间。

(四)必须是过去未参加过教学成果评选的成果。过去已参评但后续又确有新的突破性发展的成果,如需申报,应以发展部分进行申报。

(五)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共同完成的教学成果,可以联合申报。联合申报的第一完成单位或完成人必须是我校单位或在职在岗人员。

第六条 教学成果的主要完成人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热爱祖国,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立德树人,为人师表,成绩显著。

(二)直接参加成果的方案设计、论证、研究和实施全过程,并做出主要贡献。

(三)我校的成果完成者必须是在职在岗人员,直接承担高等教育教学工作(含教学管理、教学研究和教学辅助工作)并有连续三年及以上高等教育教学工作经历,且成果主要内容必须是申报人在我校工作期间完成和取得的。


第三章 组织与评审

第七条 教务处负责学校教学成果奖的组织、评选和管理工作。教务处主要职责包括:制订评选工作方案;组建评审专家组评审奖项;组织开展申报、推荐、资格审核、评审、公示、公布等工作。

第八条 教学成果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坚持质量第一,坚持向一线教师倾斜,突出实践性和创新性。

第九条 教学成果奖的评选程序:

(一)单位推荐:各单位具体负责组织本单位校级教学成果项目的申报。由申报人填写《汕头大学校级教学成果奖申报书》、反映成果主要内容和实践检验过程的成果报告、其他说明及佐证材料等,并上报所在单位。各单位组织有关专家组成评议小组对申报成果进行初审,择优向学校推荐,并对申报人选的政治表现、师德师风、廉政情况、申报材料严格把关,严禁弄虚作假,确保申报成果的质量和水平。两个及以上单位或个人联合申请的,由成果主持单位或成果主持人所在单位依照相关规定提出申请或推荐。

(二)学校评审。教务处对各单位推荐的成果进行资格审核,组建评审专家组对审核通过的成果进行评审,确定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项目,并予以公示。

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拟获奖的成果项目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并写明联系人姓名、地址、电话等信息。单位提出异议的,须加盖单位公章;个人提出异议的,须签署真实姓名。教务处依据相关规定对异议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告知提出异议的单位或者个人。

(三)审批公布。公示无异议或异议得到妥善处理后,拟获奖成果经校长办公会审议批准后正式公布。


第四章 成果奖励与约束

第十条 校级教学成果奖设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4个等级。对获得校级教学成果奖的集体和个人,学校授予证书和奖金奖励,其中特等奖奖金20000元,一等奖奖金12000元,二等奖奖金8000元,三等奖奖金4000元。

第十一条 教学成果奖奖金归获奖者所有,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奖金由第一完成人负责分配,分配方案须征得成果所有完成人的同意,并按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税款。

第十二条 教学成果奖获奖成果,记入获奖者本人及其所属单位业绩,并作为评定职称、绩效考核等的一项重要指标。

第十三条 学校在校级教学成果奖评选的基础上,组织广东省及国家级教学成果奖的推荐工作。省级教学成果奖须从校级教学成果奖特等奖和一等奖成果中择优推荐。

第十四条 对于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教学成果、重复申报的获奖者,由学校组织调查,情况属实者,撤销其与教学成果奖相关的全部奖励,并由学校按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或处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汕头大学,具体解释工作由教务处承办。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汕头大学教学成果奖励办法》(汕大发〔201511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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