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大学教学成果奖励办法(汕大发[2015]111号)

时间:2021-09-09    点击数:

汕头大学教学成果奖励办法

汕大发[2015]111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教学工作,表彰和奖励在教学和教学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取得教学成果的集体和个人,鼓励广大教师、教学辅助人员和教学管理干部积极开展教学研究,深化教学改革,提高教学水平、管理水平和教学质量,充分肯定教育工作者的教学成果,确立教学工作在学校的中心地位,根据《广东省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实施细则》,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学成果是指反映教育教学规律,具有独创性、新颖性、实用性,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产生明显效果的教育教学方案和教学改革、研究成果。

第三条 教学成果奖的界定范围主要涉及三大领域。

(一)针对教育对象的特点和人才培养要求,在转变教育思想和教育观念,调整专业结构,改革人才培养模式、课程体系、教学内容及其相关的教材,改进教学方法和教育技术,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提高人才培养和教学质量与水平等方面,取得的突出成效和显著成果;

(二)遵循教育目的和教育教学规律要求,在组织教学工作、推动教学及教学管理改革,加强教学基本建设,开展质量保障与监督评价工作,建立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机制,以及在实现教学管理现代化等方面,取得的突出成效和显著成果;

(三)结合自身的特点,推广、运用已有的教学成果,且在实践中进一步创新和发展,显著提高办学效益和人才培养质量等方面,取得的突出成效和显著成果。

第四条 凡我校教师、教学辅助人员、教学管理人员均可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报校级教学成果项目。

第五条 在成果的方案设计、论证和实施过程中作出主要贡献的单位,可作为成果的主要完成单位,每项成果的主要完成单位不得超过3个。跨校合作成果,只受理我校人员主持完成的成果。

第六条

教学成果的主要完成人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认真贯彻科学发展观,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学风,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为人师表;

(二)直接参加成果的方案设计、论证、研究和实施全过程,并做出主要贡献;

(三)直接承担高等教育教学工作(含教学管理、教学研究和教学辅助工作),并有连续三年及以上高等教育教学工作经历;

(四)每项成果署名的主要完成人原则上不超过5人;

(五)成果若与校外人员合作完成,第一完成人须是学校的在职人员。

第七条 所申报的校级教学成果,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教学成果一般需建立在教学改革研究项目或质量工程项目的基础上;反映成果的主要材料,应是成果的论文(已公开发表)、著作、具有一定理论水平和指导教学实践效果显著的研究报告、工作总结以及有关的资料。实物性的成果应提交说明书、实验报告及鉴定书。

(二) 成果完成者必须是我校正式在职人员,离退休人员必须是在职期间在我校完成的教学成果;

(三)必须是过去未参加过教学成果评选的成果。过去已参评但后续又确有新的突破性发展的成果,如需申报,应以发展部分进行申报。

(四)校级教学成果应符合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完成并且经过1年以上教育教学实践检验。实践检验的起始,从正式实施(包括正式试行)教育教学改革研究与实践方案的时间开始计算,不含研讨、论证及制定方案的时间。鼓励集体性成果,注重对学生的影响面。

第八条 校级教学成果奖分为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由学校颁发相应的获奖证书和奖金,其中特等奖奖金1.5万元,一等奖奖金8000元,二等奖奖金5000元,三等奖奖金2000元。

第九条 校级教学成果奖励活动每两年进行一次。

第十条 教学成果奖申报审批程序如下:由本人或集体填写《汕头大学校级教学成果申报书》,经系领导审核同意向学院申报,学院组织有关专家组成评议小组对申报的成果进行初审,推荐特等、一、二、三等奖名单,上报学校;学校成立评审小组,对各项目进行评审,确定特等、一、二、三等奖项目并予公示。

对获奖成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并有本人亲笔签名。学校将对异议进行核实,并提出处理意见,报校领导会审议。

公示期满,获奖成果报主管校长批准后即可授奖。

第十一条 教学成果奖获得者的事迹材料和获奖证书复印一份交人事组织部门归入本人档案,并作为干部考核、评定职称、晋级增薪的一项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弄虚作假或者剽窃他人教学成果的,一经查明属实,撤销其奖励,收回证书和奖金,并由学校按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或处分。

第十三条 学校在校级教学成果奖评选的基础上,组织广东省及国家级教学成果奖的推荐工作。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原汕大发〔19969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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