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大学本科课程设置和开设管理办法(第二次修订)

时间:2016-08-11    点击数:

汕头大学本科课程设置和开设管理办法

(第二次修订)

汕大发〔2016〕84号

设置适当的课程、高质量地开设课程,是实现学校本科教学目标的基本途径。为规范各教学单位的课程设置,保障开设课程的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一、课程计划的制定和修订

1.课程计划是规定各专业课程设置的基本文件,是各专业学生毕业审查的基本依据。

2.课程计划由各专业根据本专业的培养目标和标准以及学校和学院教学改革的目标自行制定。各学院院长、系主任和专业负责人负责课程计划的制定工作,各学院教学委员会、行业企业代表、各专业教研组应参与研究课程计划制定中的相关问题。在制定课程计划过程中,应与学校教学管理部门充分沟通。

3.各专业的课程计划应体现本学科知识的新进展,符合本学科知识的逻辑结构,反映学科知识不断分化和综合的发展趋势以及新知识不断出现的特点,重视不同学科之间的交叉和渗透。

4.各专业在制定课程计划之前,应做好充分的社会需求调查,密切关注社会需求的变化。

5.各专业的课程计划应符合人才成长的规律,为学生今后的职业生涯和个人发展提供牢固的基础知识,扩展学生的视野,培养学生的科学精神和人文素养,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课程计划应关注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为学生发展自己的兴趣和特长提供广阔的空间。

6.各专业课程计划应跟随世界高等教育发展的共同趋势和我国高等教育改革的趋势,吸收高等教育研究的最新成果和国内外高等学校教学改革的成功经验。各专业课程计划也应符合我校学分制的基本理念和要求。

7.各专业在完成课程计划初稿后,应广泛咨询专家和行业代表的意见。

8.各专业课程计划经系主任(或专业主任)和院长签署后报教学管理服务中心,经学校教学委员会审议后执行。

9.为了维护课程计划的严肃性和稳定性,课程计划调整需经学院教学委员会讨论,由系主任(或专业主任)和学院院长签署意见后报送教学管理服务中心同意。

二、开课计划的制定

1.各教学单位制定开课计划时,应充分考虑学校人才培养目标,按照学校本科教育教学要求和各专业课程计划执行;应考虑学生学业修读的需求,确保开设足够的课程和学位供学生选课。

2.各教学单位开课计划的整体时间安排应合理、均衡,避免各门课程的授课时间过于集中。

3.公共教学部(中心)制定开课计划,应经过教学部(中心)广大教师的充分讨论,经教学部(中心)主任签署意见后报教学管理服务中心审核。

三、课程开设

1.各专业的专业课程,依照课程计划开设。

2.学校统一要求开设的通识教育共同核心课程目的是训练学生的思维方式,开阔学生的视野,提高学生的文化素养。共同核心课程的重点,是向学生介绍新的观点和方法论、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新思路。学校鼓励教师将自己最新的研究成果作为共同核心课程的内容,鼓励教师为学生开设短小、有新意、内容丰富的共同核心课程。

3.申请开设通识教育和共同核心课程的教师,须按学校相关规定办理。

4.面向学生开设的所有课程,原则上都须是学术性课程。不具有学术性的知识、技能、训练等方面的内容,可以以讲座或其他形式提供给学生,但不记录学分。

5.面向学生开设的所有课程都须有课程大纲,每门课程使用一份课程大纲;课程大纲应按学校相关规定编写,课程大纲应在学生选课前上传到学校学分制系统。教师应按照课程大纲进行教学。

6.开设课程原则上须向学生推荐教材或教学参考书。

7.学校鼓励教师根据教学的需要使用英语教学。使用英语教学可在“全英教学”和“双语教学”两种形式中选择。“全英教学”是指教学过程的所有环节,包括教材、课堂讲授、课件、板书、作业、考核等均使用英语。“双语教学”是指课程使用的教材、课件、板书、作业、考核等均为英语,课堂讲授中使用英语的比例由教师根据教学需要自行安排。

8.计划开设“全英教学”和“双语教学”课程的教师,须按学校英语教学管理办法进行申请。

9.各教学单位开设“全英教学”和“双语教学”课程时,应充分考虑学生修读的能力及学生学习的必要性。

四、开课教师资格

1.非学校正式聘用的教师首次开课,须向教学管理服务中心提供学历、学位、职称等材料的复印件,以及教学单位对该教师学术与教学技能的书面评价。原则上,专业课程不允许由非教学和非研究岗位的人员开设。

2.没有教学经历的新教师上课,教学单位应协同教师发展与教育评估中心对其进行听课,并对其教学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培训。

3.开课单位须对承担教学任务的教师的学术背景和教学能力进行考核。

4.教学单位邀请校外人士来校为学生上课,须按学校兼课教师管理规定办理。

五、教学基本要求

1.课程不能在一段时间集中上课。在特殊情况下,经系主任(或专业主任)、院长(教学部、中心主任)同意,报教学管理服务中心审批后,可将课程安排在一段时间集中上课。

2.任课教师应无条件服从上课时间安排。同一开课班每次以2或3学时为一排课单元,同一课程间隔天数及每日课程量应力求均衡。同一教师每天的学时安排不应超过2个排课单元,并且连排学时不应超过4学时。

3.除特殊情况外,进入学校学分制系统供学生选修的课程,选修学生数须达到15人方可开班上课。选课学生未满15人但仍要开班上课的,需由教师提出申请,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送教学管理服务中心审批。

4.教师应按照课程大纲的要求和教育教学规律安排教学内容,使用多种教学方法。同时,学校要求:

(1) 教师在课程开始时,应向学生说明课程目标、教学要求、教学进度、考核方式和参考文献等,以方便学生学习。

(2) 教师应及时了解学生的学习情况,并向学生及时反馈,对学习进度落后的学生提出建议并提供帮助。

(3) 教师须按照课表安排的时间为学生上课,上课时间不得随意更改。因特殊原因不能在排定的时间上课的,可安排其他具有本课程任课资格的教师代课,但须提前报教学管理服务中心备案。如无法代课,可申请调课。调整上课时间的,教师须与学生商定补课时间,保证不与学生其他课程的上课时间冲突,并保证课程的教学进度和质量。教师调整上课时间,须按学校人事部门相关规定办理请假(出差)手续,原则上每位任课教师每学期每门课程调课不得超过2次(2单元)。

(4) 所有课程都应按照开课计划中规定的学分和学时数执行。一般情况下,期末考试应安排在考试周,不得占用课堂教学时间。

(5) 教师应对课程教学秩序进行管理,督促学生按时上课、认真听课、按时完成作业。

(6) 任课教师可根据学生的学习能力和课程的具体情况,审批学生课程全部或部分内容免听,但需安排学生的自学内容,为学生布置作业,并不能降低对学生的考核要求。

5.学校开设的所有课程,都须接受学生的评估,接受相关人员的听课。

六、附则

1.本办法自2016年秋季学期起执行,原《汕头大学本科课程设置和开设管理办法(修订)》(汕大发〔2006〕108号)同时废止。

2.本办法由教学管理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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