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大学本科生管理规定(汕大发[2021]1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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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大学本科生管理规定

汕大发[2021]108

2017629日第11次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实施,2019618日第3次校学术委员会讨论第1次修订,2021630日第20次党委常委会第2次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学生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学生(以下称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 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五条 学校实施学生管理,将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八条 按国家招生计划录取的新生,须持学校签发的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规定的日期到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在录取通知书上的报到日期前书面向学校招生就业处请假,并附有关证明,请假不得超过14日。未请假超过14日或请假逾期超过7日的,除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九条 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 新生可以向学校招生就业处申请保留入学资格1年。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可以在下一年新生入学报到日期前,向学校招生就业处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一条 学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将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将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十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第十二条 学生应按其专业年级的缴费标准,按照学校缴费注册管理办法的规定缴费注册。未按期缴纳学费、休学、保留学籍或因其它原因离校,不予注册,停止其修习课程。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二节 课程选修、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三条 学生应根据其所修专业培养方案的要求,依照学校的选课要求进行选课。选课学生应按照课程教学大纲和考核要求进行课程学习和参加考核。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考核成绩真实、完整地归入本人学籍档案。

第十四条 学校健全学生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管理制度,真实、完整地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对通过重修、补考获得的成绩,予以标注。

课程成绩被评定在及格(60分)以上,方可获得课程学分。学生修习的必修课程未能通过考核,考核成绩予以登记,并根据课程要求应当重修或补考。学生修习的选修课程未能通过考核,考核成绩予以登记,学生可以重修该课程,也可以选修其他符合培养方案要求的课程。

学生退役复学后,可免修体育、体育健康测试、军事技能以及军事理论等课程。免修课程的成绩由开课单位进行评定与登记,成绩应评定在优秀(90分)以上。

第十五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本规定第四条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学生体育成绩评定要突出过程管理,可以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

第十六条 学校对学生实施学业督导,根据不合格学分数给予控制选课学分,给予警示、试读、直至退学的处理。

第十七条 学生可以依据学校相关规定申请辅修校内其他专业或者修读辅修学位;可以申请跨校辅修专业或者修读课程,参加学校教务处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学校审核同意后,予以承认。

第十八条 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成果,且符合学校人才培养目标,可以申请创新教育学分和成绩认定。

第十九条 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考试,应当提前申请缓考并获得批准。待缓考课程成绩评定后,再予以登记。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作弊,该课程考核成绩无效,不得获得课程成绩与学分并注明原因。作弊的处理按照学校学生违纪处分细则执行。

第二十条 学生应当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不能按时参加的,应当提前到学院(系)办理请假手续。病假应当附医院证明。

学生请假,7日内的由系主任审批;超过7日的,还应当报学院领导审批。

学生请假期满或假期未满回校复课者,应当于返校后2日内办理销假手续。因故不能按时复课者,应当提前办理续假手续。

第二十一条 学校对学生开展诚信教育,对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失信行为处理按学校学生违纪处分细则执行。


第三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二条 学生应按招生录取的专业在校学习。招生时按大类招生的,须经学校教学委员会审核并确定分专业学生名单。

第二十三条 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申请转专业;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转专业按学校本科生转专业工作细则执行。

第二十四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转学按学校转学工作细则执行。


第四节 休学、保留学籍与复学

第二十五条 本科各专业学制一般为45年。

第二十六条 学校实行学分制,学习年限最短不少于3年,最长为所在专业学制N+2年。保留学籍和休学的时间均计入学习年限(服兵役除外)。休学创业最长为所在专业学制N+4年。

第二十七条 学生休学按学期或学年为申请和审批周期。休学期满仍须继续休学者,应当在休学期满前15日内,向学校书面申请继续休学。经学校批准后,方可继续休学。学生休学累计时间不得超过2学年,休学创业累计时间不得超过4学年。

第二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予以休学:

(一)因病经校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者;

(二)在一学期内不能参加教学活动的时间,累计达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三)申请创业者;

(四)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

学生申请休学的,应当通知家长或监护人。

第二十九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保留学籍至退役后2年。服役时间不计入学习年限。

第三十条 学生申请休学,必须由本人填写休学申请表、提交相关材料,经所在学院(系)审核同意、学校教务处批准。

学生休学创业,必须本人填写休学申请表、提交相关材料,经创新创业学院审核同意、学校教务处批准。

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由学生所在学院(系)提交相关材料,学校教务处批准。

第三十一条 休学学生必须在接到休学通知之日起,7日内办理离校手续,无特殊情况不得提前复学。

第三十二条 休学学生应当办理手续离校。学生休学期间,学校为其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 学生休学期满申请复学的,应于该学期开学3日内持有关证明向学院申请,经学院(系)审核同意后,报学校教务处批准,办理注册复学。

休学期满超过注册时间7日,既不复学又不申请继续休学者,按退学处理。


第五节 退

第三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予以退学处理:

(一)学业成绩不合格学分达到退学条件的;

(二)不论何种原因(含休学、保留学籍),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三)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开学5日内未申请并办理复学手续的,或申请复学经学校审查不合格的;

(四)未经批准连续两周不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每学期规定的注册时间7日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六)根据校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七)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三十五条 退学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三十六条 退学学生应按以下程序办理退学手续:

(一)退学学生须在收到学校的退学决定书起14日内办理离校手续,其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二)办理退学的学生,修完一学年的,由学校按照其实际完成的学业年限发给肄业证书;不满一学年的,由学校发给写实性学习证明。

已退学的学生,不得申请复学。


第六节 毕业与结业

第三十七条 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且取得规定的学分,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合格,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暂行实施办法》和《汕头大学授予普通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细则》的学生,学校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三十八条 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未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生,可以申请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学生结业离校后一年内,可以申请补修课程。若补修课程考核合格的,符合毕业要求,可申请将结业证书换为毕业证书。

第三十九条 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处分未解除的学生须按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在处分解除后,方能向原就读学院申请将结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

第四十条 结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的时间为学校规定的毕业审核时间,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符合第三十七条规定的学位授予条件的结业换发毕业证书的学生,学校颁发学士学位证书,学位证书的发证日期与毕业证书同期。

第四十一条 毕(结)业学生需按学校的规定办妥离校手续。不符合国家学籍学历管理的学生,学校不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和其他学业证书。

第七节 学业证书管理

第四十二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

第四十三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四十四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的学生,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四十五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学籍,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四十六条 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应当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四十七条 学校、学生应共同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校环境安全、稳定,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四十八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依章程参与学校管理。

第四十九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树立安全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第五十条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法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

学校发现学生在校内有违法行为或者严重精神疾病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的,可以依法采取或者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

第五十一条 学校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五十二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代表大会制度,为学生会、研究生会等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支持其在学生管理中发挥作用。

学生可以在校内成立、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按学校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并施行登记和年检制度。

学生团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学生团体邀请校外组织、人员到校举办讲座等活动,需经学校批准。

第五十三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成长成才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五十四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五十五条 学生应当遵守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不得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不得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

第五十六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住宿管理制度。学生应当遵守学校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学校鼓励和支持学生通过制定公约,实施自我管理。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五十七条 学校对在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八条 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可以采取授予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第五十九条 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本规定以及学校纪律行为的学生,学校给予批评教育,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六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六十一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六十二条 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六十三条 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学校需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以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六十四条 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并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六十五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期限一般为6个月,留校察看处分期限一般为12个月,到期按学校规定程序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六十六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学校将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章 学生申诉

第六十七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负责申诉相关业务工作的分管校领导,学生处、团委、研究生院等部门负责人,法务工作人员,申诉人所在学院或书院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等组成。根据工作需要可另聘校外法律、教育等方面专家参加。

学校制定学生申诉的具体办法,健全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组成与工作规则,提供必要条件,保证其能够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

第六十八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九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第七十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收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广东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七十一条 自处理、处分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处理、处分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七十二条 学生认为学校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抵触的,可以向广东省教育厅投诉。


第七章  附 则

第七十三条 本规定所列日期均为自然日。

第七十四条 学校对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七十五条 本规定解释权归汕头大学,具体解释工作由教务处和学生处承办。

第七十六条 本规定自202191日起施行。《汕头大学本科生管理规定》(汕大发〔2019115号)同时废止。学校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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