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大学教育教学研究项目建设管理办法(汕大发〔2024〕56号)

时间:2024-04-02    点击数:

汕头大学教育教学研究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2015710日公布实施,20191122日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第1次修订,2024117日第3次校长办公会议通过第2次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广大教师从事教学改革的积极性,聚焦人才培养中心工作,积极发挥教学主渠道、主阵地作用,提升学校办学水平,持续提升专业和课程建设质量,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提供基础支撑,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育教学研究项目(以下简称教研项目)实行项目管理制度。教研项目含国家级、省级、校级三个级别。类别设定参考教育部和广东省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项目的类别,并根据教育部和广东省项目的变化作适当调整,省级和国家级项目在校级项目建设的基础上进行选拔。

第三条 教研项目建设要全面贯彻落实全国教育大会、新时代全国高等学校本科教育工作会议和《教育部关于加快建设高水平本科教育 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能力的意见》相关部署要求,坚持“全面推进、突出重点,统分结合、分类建设,应用导向、共建共享”的原则,牢固确立人才培养在学校各项工作中的中心地位,大力开展教学改革核心问题研究攻关,分类建设、分类验收,切实把重点放在内涵发展和提高质量上,注重项目建设成果的教学实践检验和应用,发挥项目对教学改革的示范、引领和促进作用。

第四条 教研项目的建设与管理工作由教务处负责,各单位的教研项目建设情况整体纳入对各教学单位的各类评估范围。


第二章 项目申请与立项

第五条 教务处根据国家和广东省各年度项目申报指南和学校年度计划,向学校各单位发布项目申请通知。各单位及时将相关信息和要求传达到教学管理人员和教职工,并积极动员和组织本单位人员申报项目。

第六条 项目负责人应为我校在校人员,有较丰富的教学实践、教学研究或教学管理经验,能作为项目的实际主持者并担任实质性的研究工作。

第七条 项目申请人应仔细阅读申报通知,根据要求和规定的格式,如实填写项目申请书,按照当年度通知规定,按时提交所在单位审核。

第八条 项目申请人所在单位对项目的意义、特色和创新点、建设目标、实施方案等内容进行认真审查,审核通过后汇总相关材料,在规定时间内上报至教务处。

第九条 为提高项目申报的针对性和建设效果,教务处对各项目申请书进行形式审查,若属于不予受理情况,将审查结果直接反馈给项目负责人。若予以受理,教务处组织校内外教育教学研究方面的专家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申报项目进行评审,必要时组织答辩。

第十条 有以下情况者,不予受理项目申请:

(一)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项目申请书;

(二)近三年主持的项目未按期报送中期检查材料或中期检查不合格;

(三)近三年主持的项目未按照教务处或主管部门要求参加验收;

(四)所主持同类别项目未参加校内验收又重复申报;

(五)项目主持人不具备项目对应的职称要求;

(六)同一教师当年度作为主持人申报多个类别项目(同一教师允许同期至多主持两个不同类别的在研项目);

(七)弄虚作假者或剽窃他人成果者,四年内不接受其任何项目申请;

(八)近三年主持的校级项目验收结果列为“不通过”或“暂缓通过”;

(九)上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限制立项的情况。

第十一条 教务处将根据评审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确定立项。省级和国家级项目原则上从校级项目中择优推荐申报。


第三章 项目建设与实施

第十二条 教研项目实行项目主持人负责制。各级各类项目公布立项后,项目主持人严格按照任务书、实施方案、年度计划等要求开展建设工作,确保项目建设顺利进行。

第十三条 所有立项项目均需在对应平台网站上完成立项申报、中期检查和结题验收各阶段的信息填报及材料上传工作。

第十四条 项目执行过程中,项目组成员应保持相对稳定,项目负责人原则上不得变更,如确因特殊情况(如出国、退休、调离等)需要变更的,由项目负责人以书面形式提出变更申请,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后,送教务处审批,或由教务处备案后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审批同意后方可变更。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组成员排序等在项目建设期间只允许变更1次。项目确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参加验收的,需在验收前提出延期申请,经审批同意后可延期一次,延期时间最长为一年。

第十五条 为提高教师开展课程类项目改革的积极性,该类项目在建设期间,教师可书面向教务处申请某一学期课程的课堂教学质量评估数据不计入考核或评价范围。

第十六条 根据项目建设期限,教务处将适时组织中期检查。项目主持人应按期向教务处提交中期检查表,汇报项目中期建设执行情况。

第十七条 项目建设所在单位应高度重视项目建设工作,为项目建设提供必要的建设条件和支持,并加强管理,督促落实。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十八条 教务处根据学校建设计划和建设目标,编制各类项目经费总预算。

第十九条 项目经费应严格按照学校财务制度的相关规定,专款专用,主要用于项目建设预算的各项支出,包括:会议费、差旅费、出版/印刷、材料费、数据采集费、资料费、小型仪器设备费、应用软件、办公用品(10%以内)、专家咨询费与劳务费(二者合计20%以内)等方面。

第二十条 项目资助经费经审批后按年度拨付,一般根据项目建设周期,按照年度平均分配经费,经费由项目主持人安排使用。下一年度经费视项目建设情况、前期经费使用情况及中期检查情况拨付。

有以下情况者,视情况核减或收回项目经费:

(一)未按期提交中期检查材料或中期检查不合格;

(二)年度经费使用滞缓,下一年度经费下拨可按照上一年度的实用比例适当核减,但项目不得因经费减少而缩减预期研究任务。

(三)未按期提交结题验收材料或验收不通过,学校收回项目剩余经费。

(四)项目负责人因工作调动、出国或其他原因不能继续研究而被撤消或终止项目的,学校收回项目剩余经费。

(五)项目年度经费按学校相关规定收回。

(六)项目延期后验收仍不通过的项目,项目终止,学校收回余下的研究经费。

(七)非因不可抗拒因素而拒绝参加项目验收结题的,学校将收回剩余经费。今后将不再受理项目负责人的任何教研项目申请。


第五章 项目验收和绩效评估

第二十一条 项目按计划完成后,由教务处负责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验收。

第二十二条 项目负责人按照要求提交结题材料,包括项目申报书、项目验收登记表、项目研究报告及项目成果实证材料,其中项目成果为发表的论文或著作时须标注汕头大学教研项目资助等字眼。

第二十三条 按照各项目申报立项时规定的完成时间期限,到期未提交验收材料的,由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督促其验收结题。

第二十四条 校级项目未通过验收的,三年内不再接受项目负责人的项目申请;省级及以上项目根据主管部门的限制立项条件执行。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的教研项目申报数量、立项数量、中期检查和结题验收情况等都将影响本单位的各类教学评估结果。教师对教学改革研究的投入作为各类考核、评优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级、省级及校级教研项目的管理。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汕头大学,具体解释工作由教务处承办。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汕头大学教育教学研究项目建设管理办法》(汕大发〔20201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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