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大学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审核与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汕大发〔2017〕158号)

时间:2017-12-07    点击数:

汕头大学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审核与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学位办和广东省学位办有关文件精神,确保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的质量,同时规范我校新增和调整学士学位授权审核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根据广东省学位办要求,负责对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的教学过程和毕业论文(设计)进行质量监督。

第二章 申请专业基本条件

第三条 根据《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士学位授权审核工作暂行办法》,在有第一届本科毕业生的当学年度,可申请新增为学士学位授予专业。

第四条 新增申请专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能开出全部课程,其中多数课程由具有讲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教师讲授,教学质量较好;

(二)实验课程、实习课程能基本开齐,具有一定的质量;

(三)有一定数量的讲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教师指导学生做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

(四)各项考核制度健全。

对已获学士学位授权的专业,如要调整专业授予学位,必须符合本科专业目录中专业可授予的学位范围,且专业培养方案满足拟调整学位所属学科要求。

第三章 审核程序

第五条 拟申请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应于授位当学年度11月30日前向校教务处提出申请,并填报《广东省申请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简况表》。

第六条 拟调整专业授予学位的,应于授位当学年度11月30日前,向教务处提出书面申请报告。

第七条 申请新增学士学位授权专业的,教务处对申报材料进行资格审查,并组织专家组(每个专业5-7名正高职称同行专家,其中,至少一名教学管理专家,且本校专家不超过三分之一)对专业申报材料进行评审。

第八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全体委员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是否同意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或调整专业授予学位。凡获得三分之二及以上同意票数的专业,方为审核通过。凡审核不通过的新增授予专业,当年的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则挂靠有授权的专业进行。

第四章 公示及上报

第九条 拟新增的学士学位授予专业,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后,教务处将审核结果进行网上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天。如申请材料不属实或存在弄虚作假行为,一经发现,将予以严肃处理。对于公示期间所提异议,教务处责成相关申报单位作出说明并附佐证材料,并组织复议和处理。

第十条 公示期结束后,由教务处在当学年度4月底前向省学位办报送新增学士学位专业授权、调整专业授予学位备案或审批材料。

第五章 质量监督

第十一条 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应围绕本科教学工作,根据学校本科专业建设规划要求,制订专业建设规划,保证新设专业的办学条件,建立和完善专业建设质量保障机制,主动接受学校和上级主管部门的专业评估。

第十二条 学校教学和评估部门开展本科教学检查和各项专业评估,评估和保障新设专业的办学条件和人才培养质量。

第十三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和教务处对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的办学质量实行不定期的检查和监督,对检查发现严重问题的专业将责令其整改建设,如整改期满仍不能达到建设要求的将减少其招生计划直至取消学位授予权。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原《汕头大学学士学位授权审核工作办法》(汕大发〔2015〕64号)同时终止实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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