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大学运动队学生管理办法(汕大发〔2023〕1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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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大学运动队学生管理办法(修订)
201041日第5次校领导第1次会议审议通过;202376日第15次校长办公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汕头大学运动队学生的管理,激励运动员刻苦学习、顽强拼搏,为校争光,让学生运动员既能顺利完成学业,又能进行正常的运动训练和比赛,根据《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等学校高水平运动队建设管理的意见》(教体艺〔2022〕1号)和《汕头大学本科生管理办法》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汕头大学高水平运动员和普通学生运动员。其中,高水平运动员指按照教育部高水平运动员招生办法,通过高水平运动员招生考试,由汕头大学正式录取的学生。普通学生运动员指通过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被汕头大学正式录取,并在入学后通过选拔加入普通学生运动队的学生。

第三条 学校成立高水平运动队领导小组,组长由主管体育工作的学校领导担任,成员包括教务处、学生处和体育部负责人。领导小组负责运动队学生的思想、教学、训练、学籍、后勤等方面的协调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学业管理

(一)高水平运动员

第四条 汕头大学运动队学生在校期间必须严格遵守《汕头大学本科生管理规定》。高水平运动员招生入学专业,除因身体原因不能适应专业学习外不得变更。高水平运动员基本学制与普通学生相同,在校修业年限不得超过本专业学校规定的最大年限。

第五条 高水平运动员每学期选课可根据训练、比赛情况灵活掌握,每学期选课学分上限按照学校规定执行。

运动员的“训练与竞赛课程”贯穿所有学年,“训练与竞赛课程”可替代体育课程必修与选修部分。高水平运动队学生的培养方案由学校体育部门和学生所在专业共同制定,原则上与普通学生的学业水平要求保持一致。

第六条 高水平运动员的运动训练类课程成绩由主教练根据高水平运动员的日常训练出勤情况及训练态度、训练效果进行综合评定和登记。

  第七条 高水平运动员必须参加正常文化课学习和学业考试,不得无故缺课。高水平运动队如遇竞赛任务,须提前向学校体育部门提出申请,报学校主管领导审批同意后按竞赛规程出队。出队前,由体育部门向运动员所在学院(系)为高水平运动员办理请假手续并报教务处备案。高水平运动员如因出队不能参加期末考试或请假时间超过两周的学期,该学期相关课程的考试以作业形式评定成绩。

  第八条 高水平运动员在校期间主修文化课成绩,可申请如实登记课程总评成绩,或按照课程成绩占50%和训练竞赛表现分数占50%的办法来评定课程总评成绩。训练竞赛表现分数由主教练评定提交体育部门审核后,报送学生所在院系录入教务管理系统。通过课程成绩占50%和训练竞赛表现分数占50%的办法评定的课程总评成绩,最高不得超过60分。

(二)普通运动队学生

  第九条 普通运动队学生由学校体育部门进行选拔。在有训练、比赛任务的学期,其公共体育课成绩由主教练根据队员训练、比赛的表现进行评定和登记。普通运动队学生该学期内有2门课程考核成绩,可申请按照课程成绩占65%和训练竞赛表现分数占35%的办法来评定课程总评成绩。训练竞赛表现分数由主教练评定提交体育部门审核后,报送学生所在院系录入教务管理系统。通过本办法评定的课程总评成绩,最高不得超过60分。

  第十条 普通运动队学生如有竞赛任务,由体育部门根据竞赛需要,向运动员所在院(系)统一办理请假手续,并同时报教务处备案。请假期间的考试以作业形式评定成绩。

  第十一条 普通运动队学生仅在正式参加训练、比赛的学期内按照以上规定执行,没有训练和比赛学期、离(退)队之后不再执行以上规定。


第三章 训练、竞赛管理

  第十二条 各运动队的训练周期和时间由体育部统一制定,集训周期内每次训练课时间不得少于120分钟。

  第十三条 学校各运动队严格考勤制度。申请病假应提供校医室证明,事假提交书面假条,在教练员同意后方能准假,否则按旷课处理。训练课迟到、早退超过二次的按一次旷课处理。每月旷课超过二次,扣除当月训练补贴。

  第十四条 体育部门为参加训练的高水平运动员和普通运动队学生,参照学校勤工助学酬金标准和时长限额,发放训练补贴。

  第十五条 所有运动队学生均应发扬刻苦训练,顽强拼搏的精神,服从体育部门以及教练员的安排和管理,树立学校荣誉高于一切的思想,提高竞技水平,积极参加各项比赛,高质量完成训练、比赛任务,为学校争取荣誉。在训练中应尊重教练,尊重队友,团结一致。在比赛中应该尊重对手,服从裁判,严禁出现违纪行为。

  第十六条 各运动队运动员参加各级、各类比赛应严格遵守 《全国学生体育竞赛纪律处罚规定》,违反规定的按相应文件处理。对无故迟到、早退、旷训等违反纪律的运动员进行批评教育,对情节严重、屡次违反者将给予严肃处理。无故不参加规定的正式比赛两次或在比赛中造成重大事故,影响恶劣,给学校造成较大损失的按学校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高水平运动员在校期间凡受到警告(含警告)以上行政处分者,给予一学年内暂时退队的处罚处理。

  第十七条 高水平运动员在校期间原则上不得离队。因急性创伤或急性疾病,暂时中止训练或竞赛,确有必要休养的,由本人凭医生的诊断证明,向其所在运动队书面提出暂时离队申请,且须说明暂时离队的期限。经主教练审核并签署意见,报学校体育部门批准后,方可离队休养。伤病痊愈或到期后,应立即归队。

因伤、病、残或其他特殊客观原因,确实不能继续训练参赛的,凭指定医院专科医生的诊断证明书或其他相关证明,由本人向所在代表队提出离队书面申请,经其所在代表队教练及负责人审核并签署意见,由学校体育部门会同学生处、教务处等职能部门商议,报高水平运动队领导小组审议确定。

  第十八条 高水平运动员不服从学校和体育部门的安排,或无正当理由不完成训练计划、不参加学校安排的竞赛活动,或未经学校批准自行参加其他赛事影响学校声誉或利益的,经批评教育无效者,经学校审核批准后,作退学处理。

高水平运动员在毕业学年前,申请自费出国留学的,须先办理退学手续,学校不为其保留学籍。高水平运动员进入毕业学年后,申请自费出国留学,按学校相关规定办理。高水平运动员在校期间,不得在国外实习。若成为国内交换生,则只能代表原学校参赛。


第四章 奖励

第十九条 学校为在省级(含)以上体育比赛获奖的运动队(参赛队员、教练、领队)给予奖金奖励,在相应专项经费开支。

1:省级(含)以上体育比赛奖励标准(元/人)

比赛级别

破记录

1

2

3

全国比赛

10000

5000

4000

3000

省级比赛

5000

3000

2000

1600

(注:国际比赛中取得良好成绩的运动员,由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奖励。全国(省级)比赛第4至第8名的奖励标准依次为: 20001400)、16001200)、1400800)、1200600)及1000400)元/人。

①全国比赛:指全国大学生以上等级的综合性运动会或单项比赛(全国大学生单项比赛只奖励前三名)。

②省级比赛:指省大学生运动会。

③广东省大学生单项比赛只奖励前三名,并按省级比赛的30%计。

④广东省大学生运动会每获得1分,奖励100元。

⑤集体项目主力队员(以上场人数加1人为标准)按单项标准奖励,其他队员按单项标准的50%奖励。

体育道德风尚奖。凡在全国或省大学生运动会中获得体育道德风尚奖的运动员每人奖励200元,运动队每人奖励100元。

运动员获得运动健将等级奖励(本条例适用于田径和游泳项目)。凡在省级以上比赛中达到运动健将标准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00元。

第二十条 学校为高水平运动员入学第一学年提供与学费相等的奖学金奖励。从第二学年起,奖学金金额与前一学年竞赛成绩挂钩,具体办法如下:

1. 凡在省级(含)以上比赛获得前三名的运动员,可奖励下一学年学费相等奖学金。

2. 凡在以上比赛中获得4-6名的,可奖励下一学年学费50%奖学金。

3. 凡在以上比赛中获得7-8名的,可奖励下一学年学费30%奖学金。

4. 凡在上一学年度没有取得运动成绩的运动员,下一学年不提供奖学金。

5. 获得奖学金的运动员名单由运动队主教练提供,体育部门审核、主管领导审批后,由财务处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法律、法规和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汕头大学,具体解释工作由教务处、体育部承办。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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