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大学本科生补考管理工作实施细则(汕大发〔2023〕14号)

时间:2023-02-28    点击数:

汕头大学本科生补考管理工作实施细则

2023年第1次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实施)


为进一步提高教学质量,规范考试管理,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汕头大学本科生学生管理规定》和《汕头大学课程考核管理规定》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学生在校期间,主修专业培养方案中若有必修课程总评成绩不合格的学生,可以参加下一学期举行的补考。

第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课程,不给予补考。

(一)选修课程(包括辅修专业、辅修学位培养方案中的所有课程)。

(二)在原课程考核过程中违规作弊的课程。

(三)被任课教师取消期末考试资格的课程。

(四)原总评成绩合格的课程。

第三条 学生在学期结束后,自行关注课程成绩,在学校规定时间内登录教务系统报名补考。补考时间一般安排在每个学期开学初,学生自行登录教务系统查询考试信息。

第四条 教务处统筹各教学单位以多门课程交叉编排和学生课程不冲突为前提,做好补考考试时间及监考教师的安排。采用特殊形式考试的课程,由开课单位自行向学生公布考试安排。各开课单位和教师不得擅自安排学生补考。

第五条 补考采用期末考试AB两套试卷中的备考试卷。如因特殊情况,AB两套试卷均已被启封使用,任课教师则需按照AB卷的相当难度,重新命题一套试卷。试卷印刷、考试的组织管理、试卷评阅和成绩登记与期末考核要求一致。

第六条 补考考试后,任课教师负责提交学生补考成绩。补考成绩的评定方法与原课程的成绩评定方法应保持一致。补考总评成绩合格者,总评最高成绩以60分或“合格”记。

第七条 任课教师须在考试后三天内在教务系统上提交补考成绩。补考考试材料在考试后一周内交各院系教务员,与原开课班考试材料一并保存。

第八条 补考与缓考同时进行,若缓考不合格的必修课程或缺考的,学校不再另行安排时间补考。

因学生个人原因不能参加补考的,学校不再安排其他考试时间,相应不合格的课程须重修。未参加补考或补考后仍不及格的,须重修。

第九条 监考教师和参考学生在考试过程中应严格遵守《汕头大学考场纪律》和《汕头大学考场规则》。如有违反,将按照学校的相关文件执行。

  第十条 本细则的解释权归汕头大学,具体解释工作由教务处承办。

  第十一条 本细则自2022-2023学年春季学期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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