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大学转学工作实施细则(汕大发〔2019〕1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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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大学转学工作实施细则(汕大发〔2019〕117号)

2019-07-24 10:42:50

(2015年10月21日第12次校领导会讨论通过实施,2019年6月18日第3次校学术委员会讨论修订)

第一条 为规范学生转学工作,维护教育公平公正和学生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规定》及广东省教育厅《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等学校转学工作的通知》(粤教高函〔2015〕100号)等文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特殊困难一般指因家庭有特殊情况,确需学生本人就近照顾的;研究生因导师工作调动或健康原因不能继续指导的,以及符合学校规定的其他情形。且高考录取分数(研究生国家统考分数)达到拟转入高校生源地相关专业相应年份高考录取分数(研究生国家统考分数),可以申请转学。

第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1.入学未满一学期或本科生入学已满三年的;

2.高考录取分数低于拟转入高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3.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

4.研究生拟转入学校、专业的录取控制标准高于其所在学校、专业的;

5.通过定向就业、艺术类、体育类、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等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

6.未通过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或未使用高考成绩录取入学的(含保送生、单独考试招生、第二学士学位、政法干警、专升本、五年一贯制、三二分段制等);

7.拟转入学校与转出学校在同一城市的;

8.以转专业为理由要求转学的;

9.跨学科专业门类的;

10.以父母调动迁居为理由的;

11.以水土不服为理由,却又不转回生源所在地的;

12.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四条 学生转学程序

1.本校学生申请转出的,每年3或9月份,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院系同意后填写《广东省普通高校转学备案表(本专科生)》并送教务处。研究生经所在院系同意后填写《广东省普通高校转学备案表(研究生)》并送研究生院。

2.教务处、研究生院对学生提交的《广东省普通高校转学备案表》等转学材料进行审核,并送主管校领导签署意见。

3.教务处、研究生院将经主管校领导审定同意转出学生的姓名、拟转入学校、专业、入学年份、录取分数、转学理由等在校办公自动化系统公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由学生凭经主管校领导签发同意转出意见的《广东省普通高校转学备案表》等材料向转入高校申请转学。

4.行文备案。若学生在广东省内转学,由学生申请转入高校正式行文报广东省教育厅备案。若跨省转学,由学校和学生申请转入高校分别正式行文报广东省教育厅、学生转入高校省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5.学生凭经教育主管部门同意备案的转学结果和按照学生离校程序办理转学手续。

第五条其它高校学生申请转入我校学习,应当于每年4或10月份,凭所在高校同意转出的《普通高校转学备案表》和转学备案证明等材料向我校教务处、研究生院申请。教务处、研究生院及学生拟转入专业所在学科对学生转学条件和转学备案证明材料等进行初步审核,研究生转学应经拟转入专业导师或导师组讨论同意。经校招生工作小组审核同意后,报学生拟转入学院会议和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会议需将同意转入学生名单、表决情况如实记入会议纪要。经校长办公会决定同意转入的学生信息将在校办公自动化系统公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由校长签发同意转入意见,学校正式行文报广东省教育厅备案。转学学生的相关手续和证明材料应一式四份,除学校留存外,同时报拟转入和转出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六条 通过转学转入我校学习的学生,应当按照转入专业的学业计划选修规定的课程,考核成绩合格,方可毕业。达到《汕头大学全日制本科生授予学士学位工作细则》和《汕头大学硕士研究生培养及授予硕士学位工作细则》规定的学术水平和条件,授予就读专业的学士学位和硕士学位。

第七条学生因患病申请转学(包括转出和转入),需提供经两校指定医院的检查证明,检查证明需盖有“疾病诊断证明专用章”。因特殊困难转学学生提供特殊困难情况说明,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第八条 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归汕头大学,具体解释工作由教务处和研究生院承办。

第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汕头大学转学工作实施细则》(汕大发[2015]15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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