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大学本科生学分制选课细则(汕大教字[2019]03号)

时间:2019-05-27    点击数:

选课是学分制教学制度的一个重要环节,学生修读课程,须通过选课,方可参加课程学习和考核。为规范学校学生学分制选课程序,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基本原则。学生进行选课或外出学习交流时,须根据专业培养方案的要求和学业进度情况,在导师和系主任等指导下认真和谨慎修读符合专业培养方案要求的课程。

第二条 选课时间。学生在每学期结束前,选修下一学期的课程。新生则在入学后按规定时间选修入学学期的课程。选课阶段一般分为:初选课、复选课、补退选、网上申请、调整选课,具体的选课时间以教务处发布的选课通知为准。超过规定的选课时间,不接受选课和退课申请。

第三条 选课指导。每学期选课前,学生应根据学业进度情况,主动联系导师和专业教务员,征询交流选课意见;导师也应密切关注所指导学生的选课情况,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四条 选课学分。每学期选修课程的总学分,原则上不应少于10学分(不含实践类课程),最多不超过25学分(含毕业论文)。安排在实践周的集中性课程(如军训、实验课),不纳入学期选课总学分统计。受到学业督导的,选课学分要求按照学业督导工作实施细则执行。

学生申请增加选课总学分,须在调整选课阶段之前提出申请,经学生所属院系审核后报教务处审批。为确保学生的学业进度及学习质量,学生申请超学分须符合以下条件:

1. GPA在专业年级排名前20%且所修读课程全部及格(主要参考前一学期或前一学年成绩);

2. 新学期已选修或待选修课程为专业必修课和英语课;

3. 具有修读双学位或辅修专业资格的学生,申请超学分时不受上述要求的限制,但所申请学分仅可用于修读相应专业的双学位(或辅修)课程;

4. 申请学分不超过选课学分上限3学分。特殊情况可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经院系审核后送教务处审核。

第五条 公共课修读要求。根据学校教学安排情况,公共课程修读的要求如下:

1. 整合思维、计算机基础课程要求在入学第一学年内完成修读。其中,修读计算机基础课程时,非理工科学生可在“移动编程导论”和“计算机应用基础”两门课程中任选一门;理工科学生须修读“移动编程导论”,如专业培养方案已要求修读C语言或其他高级编程语言,可免修公共计算机课程。

2. 大学英语课实行入学分级教学,学生根据分级结果修读相应的大学英语课。在完成专业培养方案所要求的大学英语课学分前,入学后每学期均须修读大学英语课。

3. 思想政治课、体育课要求在入学两学年内完成修读。

4. 因休学、考核不及格等特殊原因,在规定期限内未能完成上述公共课程修读的,须在其他学期申请补修。

5. 高考选考外语语种非英语的,可选择修读大学英语课或申请修读学校有开设的选考语种相关课程。如相应的外语课程学分低于专业所要求的大学英语学分,不足学分须修读其他核心(通识)课程进行学分替代。

6. 因身体因素申请免修体育课,不足的学分须修读其他核心(通识)课程进行学分替代。

7. 根据学校港澳台学生培养管理规定,港澳台学生可选择是否修读思想政治课和军事军训课程,不足的学分须修读其他国情类核心(通识)课程进行学分替代。

8. 每名学生在校学习期间,选修公益课不超过2门。体育课和公共艺术教育课程,每学期选修各不超过1门。

第六条 选课人数限制。为了保证教学效果,或因教学资源限制,每个开课班都有接收学生人数上限,选课学生人数超过开课班接收人数上限时,按相关选课规则处理超过上限的选课学生。

开课班选课人数未达到学校规定的人数下限时,取消该开课班的开课。一些特殊课程,开课班人数未达到下限时,可申请继续开课。

第七条 选课处理原则。一些开课班设置了选课优先级,但仅在初选课阶段有效;在复选课、补退选及调整选课阶段,按照先到先得规则处理。必要情况下,教务处可对个别开课班和学生的选课进行调整。

第八条 补退选(调整选课)。学生可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补、退选课程(调整选课)。在调整选课阶段,如因特殊情况无法自行补、退选课程,须在规定时间内登录学分制系统填报选课变更申请,提交并打印后,征求任课教师等同意后签署意见并签名,由所在系教务员统一提交教务处处理。除特殊原因外,申请变更的课程不超过两门,申请变更后的总学分不超过选课学分上限。

第九条 教材订购。因教材订购周期原因,学校统一为新生订购入学第一个学期的教材(主要包括大学英语、公共数学、整合思维、思想政治课等公共必修课及大部分专业必修课),新生修读这部分课程默认订购相应的教材。第二学期开始,学生可根据自己的需要,在选课时自愿选择是否订购教材。

第十条 选课纪律。学生须严肃对待选课,不得借用或盗用他人账号,也不得利用冗余学分多选课程进行交易等活动,否则将按照学生违纪处分细则等规定进行处理。

在学分制系统选修的课程都将登记成绩,已通过考核并获得学分的课程不得重复修读。没有在学分制系统选修的课程不予登记成绩(符合规定的交流项目等课程按课程学分认定细则执行)。

第十一条 本细则自2019年秋季学期开始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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